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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论文“营改增”下企业的纳税筹划(2)

发布时间:2016-04-26   |  所属分类:财税: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的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营改增”业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并按各自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计征。因此,企业“营改增”后兼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营改增”应税服务的, 在取得收人后,应尽量分别如实记账,按各自的税率计税,以避免适用较高税率计算增值税,或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增加企业税负。

三、结语

税收制度的变革必然会对企业的税负产生影响,因此,在“营改增”的大背景下,企业应积极实行纳税筹划,通过合理筹划企业行为,实现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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