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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职称论文发表简述固定资产特殊业务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14-05-16   |  所属分类:财税: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关键词:财税职称论文发表,论文发表网,固定资产,特殊业务增值税,会计处理

  一、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核算?

  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销售的固定资产原价中含有增值税,则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针对这两种不同情况,举例说明如下:?

  如果不考虑其他相关业务,例1中,企业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53 000-?170 000?=-17 000(元),即尚未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额为17 000元。例2中,企业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8 000-0=18 000(元),即企业应交纳增值税额为18 000元。

  也就是说业务2比业务1现金多流出35 000元。例1中,处置固定资产损失为?50 000?元,而例2中为238 000元,差额是?188 000?元。该项差额是由两方面构成的:一方面是计入成本的增值税额170 000元;另一方面是由企业承担的按照售价的2%计缴的增值税。因此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下实施新条例,对于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核算?

  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列出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8种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如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等。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能够确定销售额的,按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通知中规定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若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原价中包括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视同销售时按照公允价直接计收销项税额,并计算出应抵扣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如果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原价中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视同销售时按照公允价直接计收销项税额,扣减当期的进项税额计算出应纳税额。?

  ②在这里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的净值112万元,是包含增加固定资产时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且累计折旧也是按照含税价计提的,因而计算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首先应把净值112万元换算成不含税价,即95?77(=112÷1?17)万元,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95?77×17%=16?28(万元)。也就是对累计折旧部分不实施追溯调整,只是计算当前不含税净值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

  在增值税实施条例的第十条列示了5个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如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等。在通知中指出,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同时指出,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在例4和例5中,尽管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都是运用了通知中规定的方法即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但计算方法不同。例4中,计算进项税额时直接用的是不含税固定资产净值,即首先计算含税固定资产净值(含税的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再确认不含税固定资产净值[含税固定资产净值÷(1+增值税率)],在此基础上计算出进项税额。直接用含税固定资产净值乘以增值税率计算出进项税额。

  笔者认为,通知中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这里的固定资产净值应是不含增值税的,因此计算时应该将含税固定资产净值换算为不含税固定资产净值,从而计算出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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