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

司法评职论文发表简述司法裁判中的法理与民意

发布时间:2014-02-26   |  所属分类:法理: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摘要: 当前,我国有的法院为使其司法裁判回应民意,在司法过程中出现了直接以政治化手段解决本应由司法手段解决的纠纷、不依据法理寻找和适用裁判规范、不依据法理阐明裁判理由等不讲法律和法理的问题。法理是确保司法裁判在法治框架内回应民意所不可或缺的手段。这一方面与依行政意志和常理回应民意具有局限性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价值判断和词语技术方法密不可分。法官依据法理通过疏导、说服和鉴别、吸纳民意,以及通过寻找、解释或创制方法形成体现民意的裁判规范等方式,能使刚性的法律得以柔化,使司法真正发挥社会调节器的作用。然而,法理自身又具有专业性、主观性和争议性等有限性,对此我们应当通过修辞方法予以弥补。

  关键词:司法评职论文发表,职称论文发表,司法裁判,法理,正当民意,裁判规范,价值判断

  为化解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遏制社会不和谐因素,司法界提出“司法为民”、“和谐司法”、“司法民主化”等政治性司法政策,以强调能动司法,并要求在个案裁判中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然而,政治性司法政策与司法裁判所体现的思维并不相同。我国有的法院为回应民意,在司法过程中出现了不讲法律和法理的现象,或者按照行政官员的主观意志、以政治化手段直接干预司法裁判,或者在法律适用中以常理代替法理作为寻找和适用个案裁判规范的依据,或者在裁判文书中仅给出裁判结果而并未依据法理阐明裁判理由等。这些现象表明,为回应民意,我国司法出现了偏离法治轨道的迹象,给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带来了不利的影响。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明确在司法裁判中依据法理回应民意。这是因为,法理是确保司法裁判在法治框架内回应民意所不可或缺的手段。虽然法理与民意之间的矛盾和对立关系由来已久,但二者在手段和目的上也有“和谐”之处。认清这一点,对于我国司法回应民意进而使法治得到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裁判中依据法理回应民意的现实考量

  目前,我国有的法院为使其司法裁判回应民意,在司法过程中存在着不讲法律和法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直接以政治化手段解决本应由司法手段解决的纠纷,在“大调解”中不讲法理,造成司法不公。调解和判决本是两种不同的依法解决纠纷的方式,然而有的法院为了回应民意,不按法理出牌,将调解率作为对法官政治考核的指标,将案件当事人是否上访作为衡量法官办案对错的标准。[1]政治化手段的行使迫使法官不得不考虑自身的职业风险,片面追求调解率,最终导致调解方案不是依据法律和法理而是依靠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无原则的让步做出的。[2]有的法院甚至直接提出司法要“从辨法析理向案结事了转变”。[3]尽管调解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当事人日后的和睦相处,但若一味追求调解率,则不仅会助长当事人无理要价的风气,而且还会使司法不讲法理,导致裁判不公的后果。

  2.不依据法理寻找和适用裁判规范,导致错误裁判。

  (1)片面迎合一般社会公众现实层面上的价值观,违背法理寻找和适用法律。例如,在“四川泸州遗赠案”[4]中,法官在确定裁判规范时,为迎合民意,不采纳遗嘱、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的法律规则而适用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一般社会公众支持法定妻子的继承权,反对“二奶”的继承权,这是他们的一种朴素的道德情感。然而,法官抛开明确的法律规则不用而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从而作出支持法定妻子继承权的裁判,“这是存在方法论上的误区的”。[5]该案法官为迎合一般社会公众现实层面上的价值观,按照“事实导向的推理论证”[6]模式进行裁判,违反了法理所要求的“规范导向的推理论证”模式,也违反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使原本应当适用的《继承法》规则形同虚设,致使裁判的错误。

  (2)为迎合民意,对本应根据法理进行专业分析判断进而寻找和适用法律的案件,法官最终以一般社会公众的常识性判断为根据寻找和适用法律,导致裁判的任意和不公。这主要体现在专业性极强的案件中,如“许霆案”。[7]从自动取款机中秘密取走不属于自己的钱款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那么构成的是什么罪?这是一个涉及法律解释、拷问刑法条文是否具有合理性的问题。对于如此高度专业性的法理问题,一般社会公众是难以讨论的。可是,对此案形成的汹涌的“民意大潮”使得本案判决陡然从一审的无期徒刑降为二审的5年有期徒刑。不理解专业问题的一般社会公众干预了司法的专业准确性。[8]二审法院法官在欠缺法定减轻情节的情况下,抛开了依据法理寻找和适用法律的方法,而代之以缺乏法律专业知识技能的一般社会公众的常识性判断为根据寻找所适用的法律,突破法律规定的下限作出判决,这在司法适用方法上存在着明显的错误。有人认为:“按照现行刑法,即使许霆没有与柜员机打交道,法院坚持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在没有任何法定从轻情节的情况下,许霆也要被判至少10年,现在被判5年,公平何在?公平作为法治核心价值的法理何存?”[9]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uuqikan.com/falilw/7191.html


上一篇:法律职称论文发表浅谈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下一篇:法理论文发表浅论我国行政区划存的问题和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