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评职论文发表浅论价格过高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及调控(2)
3.3 最高限价法调控政策
由于我国房地产供给存在较高的自然垄断程度,在必要时候也可考虑通过最高限价法调控政策进行调控。具体方式是在地方政府将土地拍卖给开发商时,在土地出让合同上规定该块用地所建房产的房价上限,在此基础上实行“价高者得之”的土地竞拍方式。若开发商在日后进行房产销售时擅自超出了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房价上限,依照惩罚措施对开发商进行严厉惩罚。实施最高限价法政策的好处是开发商在竞争土地时不能盲目的高价拿地,他们必须对开发成本进行核算并各自给出能承受的土地价格,土地开发权将流入到具有开发成本和开发质量有优势的开发商手中。
在我国早已存在成品油、粮食的最高限价等价格管制措施,由于房地产供给特别是地产供给的垄断程度高,所以必要时对房地产行业采取最高限价法调控政策也是合情合理的。尤其需要说明的是,最高限价法调控应该是“最后的选择”,在税收调控、保障性住房调控等措施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时候,才可考虑最高限价法调控政策。
结语
前文所述的三种房地产调控政策不是孤立的和单一的,可综合运用其中的两种或三种进行宏观调控。例如,可以综合运用税收调控、保障性住房调控等政策进行调控,这样在减少房地产市场需求同时又可以增加房地产市场供给,调控的作用和效果会更好。在进行保障性住房调控的时候,也可以同时采用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类型,将各种类型的比例进行科学分配。
税收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调控政策是可以优先选择的两种政策,最高限价法调控政策在必要时可以考虑采纳。除了本文主要论述的三种调控政策外,其它的一些政策,如房地产信贷控制、外资购房控制、规范楼盘销售行为等,也可以同时被使用,重要的是将所有这些政策综合运用合理搭配,以取得良好的调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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