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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区分宅基地房屋买卖与小产权房买卖(2)

发布时间:2016-04-12   |  所属分类:经济学: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 二) 就是与深圳的做法一样,允许房屋“转正”,由宅基地使用权人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补交各种费用的情况下,补发产权证,使之合法化,然后双方再办理产权过户。而其中各种费用,可由双方的购房合同中约定。

( 三) 除上面两种办法外,我设想过一种于第一中办法类似的方法。

就是房屋的拥有者可以就该房屋为购房人设立一个长期居住权,就居住权的各种权限去对抗购房人在今后可能遇到的各种侵害。

五、结束语。

总之,在现今房价趋势下,将很难根除城镇居民将购房眼光投向于农村,国家在禁止小产权房买卖的同时,应该适当想办法缓和这其中的矛盾,适当允许城镇居民在农村购房,促进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流转。

参考文献:

[1]农村宅基地买卖。 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上的农房是小产权房吗———对流行观点的批判[EB/OL]。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顾法律网。

推荐期刊:《现代经济信息》1986年创刊,坚持学术性、时代性、创新性和超前性特点,立足中国现实,面向世界经济理论研究前沿,致力于发表研究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体制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经济问题的具有原创性意义的高水平的理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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