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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

发布时间:2020-10-20   |  所属分类:特殊教育: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是技工院校当中一种将学习和工作相结合、学校和企业相结合的合作育人体系,旨在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化人才。与以往的合作培养方式不同的是,“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更加关注对学生工匠精神的培养和对技术本身的塑造,由学校和企业共同参与加入到人才培养计划当中,并且最终将合适的人才输出企业。“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标志着国家层面的人力资源开发计划,是对以往的合作学习的职业教育模式的升级。但是目前实施的工学结合还有一些进步的空间,我们应当研究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

  关键词:技工院校;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

  当前,“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已经在我国技工院校教育当中初步试行,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在顶层设计、体制建设等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工学结合符合职业教育对人才的培养规律,有利于解决技工教育顶层设计制度落后的问题,增加企业的参与度,提高社会认同,帮助技工院校学生适应社会提高就业率。但是,当前我国“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并未形成统一的社会参与机制,因此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本文围绕着如何在技工院校开展“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展开论述,希望能为技工院校的教育发展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1“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模式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模式在开展和改革的过程当中缺乏必要的法律指引和保障,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技工院校工学结合开展的过程当中存在一些的问题。“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成功开展的前提是以法律制度为引导,对广大公众起到心理师范的效果,提高公众对工学结合的支持和参与程度,与政府积极合作和配合,促进工学结合的开展。在我国,工学结合正在实行的初期,法律制度的建设并不完善,只能在现存的法律当中找到依据,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对于工学结合这一新兴事物而言,其作用是有限的,甚至在某些方面处于捉襟见肘的境地。虽然教育部和财务办公厅针对工学结合发布了工作意见,但是有限的文件并没有对工学结合和的培养模式和方法进行法律层面的界定,甚至在不同的法律文书当中规定存在着出入之处。由此可见,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是制约我国工学结合开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其次,工学结合本身的工作制度不完善也是制约因素。当前,我国企业的用人渠道主要是通过人才市场来获取必需的劳动力,这就导致在我国工学结合缺乏生根发芽的土壤,也缺乏必要的文化氛围。另外一方面,技工院校和企业之间没有建立完善的契约规则,容易导致人才的流失给企业造成损失。例如学生在培训期满之后往往会自行离职,而企业没有相关的契约文件对学生进行法律意义的约束,导致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无法回收,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大部分企业对校企合作抱有怀疑态度。除此之外,我国技工院校校企合作缺乏多方参与的环境。从政府层面来说,除了法律制度规定不完善、缺乏执行力之外,还存在着人事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企业如果参与到校企合作的建设当中,无法从政府当中获得人力成本的弥补和人力资源成本的保障,就在很大程度上消灭了企业参与其中的积极性。技工院校当中,学校往往过分重视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却忽视了学生工匠精神的塑造以及职业精神的树立,导致部分学生缺乏兢兢业业、诚实守信的工作品质,使得在工学结合之下培养出来的学生得不到企业的认同。另外一方面,工学结合在教学设置上无法满足现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学生的参与积极性不高,缺乏与社会企业的良性对接和沟通,导致人才的输出和输入之间存在脱节。

  2技工院校开展“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策略

  2.1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

  我国技工院校“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开展的过程当中应当全面提高政府的有效参与,从法律制度、环境等多方面为“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建设有效的服务供应链条,保证工学结合模式达到预期的效果。首先,必须要解决工学结合模式欠缺法律保障的燃眉之急,尽快的建立健全工学结合模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全国立法机关应当工学结合模式颁发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款,规定工学结合模式当中所存在的各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的界定。全国人大应当对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等现存的法律制度当中与工学结合模式现实情况相冲突的部分进行解释,明确企业和学生之间存在的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法律的层面上鼓励企业参与到工学结合模式的建设当中,保障企业能够收回人力资源成本;另外一方面,工学结合模式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制度的建设,细化管理制度,这种情况都必须从制度层面加以设计和解决。只有明确工作管理制度,才能够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另外一方面,可以对参与到工学结合模式当中的企业进行人力资源成本的补偿,建立健全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管理机制,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强化监管,避免学生被人力资源市场随便挖走,造成企业的人力资源损失,提高工学结合模式的信誉程度,加强对工学结合的财政投入,划拨专项资金,对参与到工学结合模式建设当中的企业给于一定程度的财政补贴,对参与的学校给予财政和校园建设的支持。例如对实验室的经费和项目经费给与一定的补偿,保障企业、学校自身的权利。

  2.2创新多方参与机制建设

  工学结合模式还应当创新多方参与机制的建设,协调多方主体的利益,加强学校、政府、企业、学生等多方主体的跨界认同,形成多方参与、共同育人的平台,保证工学结合模式的实行能够获得良好的社会环境。政府作为工学结合模式的引导者,应当从宏观的视角发挥作用,利用制度、财政税收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主动牵头,加强企业的全面参与和深度参与,使技工院校工学结合模式朝着现代化的方向转变。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调查在不同行业当中人才需求的数量,制定不同岗位的人才规定标准,为政府、企业和学校多方面的主体提供完善的校企合作服务,特别是学校和企业作为校企合作模式的主要参与者,应当使企业的资源被充分利用,发挥育人主体地位,实行先招工后招生的政策,为工学结合模式的企业办学找到突破口,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展开双身份管理和教学,调动企业对工学结合模式的参与积极性,将双主体制度落到实处。另外一方面,发挥行业协会的审核和牵头作用,签订三方协议,遵循工学结合模式的人才培养规划,建立科学的考评标准,对学生实际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进行科学的测量。在家长层面上,应当改变惯性思维,培育学生积极投身社会建设的信念,鼓励学生参与到工学结合模式当中,达到促进全社会人才质量提高的目标和任务,使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模式的建设具有明显的导向性。全社会都应当加强对工学结合模式的认同和信任,加强多方面主体的协商和沟通。政府可以从宏观层面建设职能部门的会议制度,形成高效的沟通机制,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对于工学结合模式开展过程当中遇到的问题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展开交流。

  2.3完善多方利益保障体系

  技工院校开展“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必须要提高管理制度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多方利益保障体系,还需要建立健全创新管理制度,以人才培养的视角满足工学结合模式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现代市场经济的环境之下,企业之所以缺乏对工学结合模式的参与积极性,主要的原因是无法收回人力资源成本或者对工学结合模式的实际效果存疑。另外一方面,对多方主体的利益保障应当建设完善的保障机制,保障学生在工学结合模式下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利,同时也要为学生树立员工义务的意识,使学生在工学结合的培育模式当中真正学到知识,树立工匠精神和职业精神,建立对企业人力资源成本的维护体系,对学生建立一定程度的约束机制,例如对培养的企业给予优先用人权。除此之外,工学结合模式可以建立第三方考评制度,以公平公正的视角对工学结合在实施过程当中的内容标准进行考察,也可以通过遴选和淘汰的制度对优秀的学生进行筛选,为企业输送优秀人才。综上所述,在技工院校“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开展过程当中,应当完善多方利益保障体系,创新多方参与机制建设,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改变以往在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开展过程中的弊端,提高我国技工职业教育的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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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袁枭翎.在校企合作背景下中职德育工作的开展[J].山西青年,2018,45(13):175,177.

  [3]黄若然,林秀明.协同育人视角下校企合作工作室模式研究——以F学院为例[J].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19(2):66-68,81.

  [4]杨卓.“工学结合”高职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8,16(16):167,175.

  作者: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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