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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路建设工程招投标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项目管理: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摘要:我国公路建设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定的行业规模,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公路建设法制体系,而在公路建设中招投标越来越凸显出其重要作用,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我们将从建设工程招投标现状分析开始,通过一系列数据分析模式,提出公路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发展执行报告。

关键词:公路建设工程 ,招投标 ,合理低价法

公路工程招标指招标人用招标文件将委托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告之有兴趣参与竞争的投标人,让他们按规定条件提出实施计划和价格,然后通过评审比较选出信誉可靠、技术能力强、管理水平高、报价合理的可信赖施工单位,以合同形式委托其完成。招投标的特点是,单一的买方设定包括功能、质量、期限、价格为主的标的,约请若干卖方通过投标进行竞争,买方从中选择优胜者并与其达成交易协议,随后按合同实现标的。

一.设工程招投标现状分析

我国加入WTO以后,工程建设市场将逐步的全面向国外开放,国内企业将面临与狼共舞的时代,以传统普通建筑工程项目为主正逐步转向以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和综合型建设项目为主的市场格局,施工单位逐步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资本密集型转变。工程建设项目的运作模式将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公路建设招投标市场通过培育和和实践,已经确立了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评标原则。投标报价现已有一套完整的计价方法和可遵循的规律,我们需要从掌握施工要求、计量支付内容、合理选用定额、准确计算工程量入手,通过费率、引用分析和调整,才能计算合适的投标报价。随着我国近几年招投标制度的完善与推进,对提高公路建设市场的规范性、完善投资控制、节省开支、提高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路建设工程招投标发展趋势

(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完善和细化,招标程序不断规范,必须招标和必须公开.招标范围得到了明确,招标覆盖面将进一步扩大和延伸,工程招标已从单一的土建安装延伸到道桥、装潢、建筑设备和工程监理等。

(2)在公路建设招投标中,将进一步加大资格预审工作量。将资格预审的范围扩大,扩大到投资方想要了解的未来承包商的方方面面,主要是了解承包商的信用水平,以及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等人员的资质和近几年所承担的工程 要求承包商可用于该工程的专利技术,这些技术不仅可以提供一些核心机密,还要有相应的专业证书,并预计承包商可要降低费用的水平。

(3) 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设立评委专家库,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则应制定专业齐全、管理统一的评委专家名册,同时应充分发挥评委专家名册的作用。

(4) 公路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将办成\"程序规范,功能齐全,手段多样,质量一流\"的服务型的有形招标投标市场。除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外,其主要职责是能保证招标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进场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中国公路工程招投标的发展执行报告

(1)加强招投标制度的统一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取消地方非法设置的招投标环节的行政审批、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取消带有地方保护倾向的不恰当做法。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确保招投标制度的统一协调。

(2)加强对招标人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省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招标人的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资格核备制度。要督促招标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管理制度, 依法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露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要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3)深化资格预审力度

招标人应邀请评标专家参加资格预审评审工作,保证资格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准确,评标专家的人数应达到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人数的1/3以上。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渠道收集申请资格预审单位的详细情况,真正选择能力强、信用好的单位通过资格预审。防止潜在投标人围标或串通投标,但也要防止过度竞争和恶性竞争,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宜控制在8家~12家。

(4)推行合理低价法

除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和长大隧道工程外,要推行合理低价法,鼓励无标底招标。对技术含量较低、规模较小的工程也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但要通过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防止低价抢标。对随意放弃中标的投标人,要没收投标保证金。

(5)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的公正与公平

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担任评标专家。每年要对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不合格的专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对在评标工作中有索贿、受贿、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要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依法处理。

(6)实行公告制度,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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