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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量清单对工程造价的控制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项目管理: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摘 要:简述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改革的影响,从编制招标文件入手阐述科学编制招标文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进行策略分析,提出防止工程造价失控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清单影响 控制分析 防范措施

目前我国正处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高峰期,为了使宝贵的资金得到充分的利用,获得最大程度的投资效益,文章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改革的影响及编制招标文件入手,阐述科学编制招标文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策略,提出防止工程造价失控的防范措施。

一、工程量清单改革给工程造价控制带来的影响

传统定额计价模式强调国家主管部门对工程价格构成和计算依据实行集中管理、集中控制,属于国家指导性价格,体现出国家在宏观计划控制下的市场有限竞争。而工程量清单计价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造价计算方法。其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提供了一种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新计价模式,其推进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作用显而易见。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使用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具体使用过程中还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清单计价模式对业主的工程造价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招标中采用工程量清单计量,则是由业主提供清单,承包商再根据自身技术装备、施工经验、企业成本、企业定额、管理水平按照清单报价,而工程量清单本身的错漏风险将由业主承担。

2、由于对招标人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不具体:特征不清界限不明,使投标人无法准确理解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构成要素,导致评标时难以合理地评定中标价;结算时甲乙双方引起争议,影响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推进。

3、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中所允许的承包商不平衡报价是指承包商在保持总价不变的情况下,调低某些分项的单价,同时提高另外一些分项单价,以期达到在施工中运用高索赔策略追加更多工程造价或尽早收回工程款的目的。这样的报价策略有可能使施工中的变更对造价的影响形成异常波动。例如投标报价时混凝土工程及土方工程,很容易被承包商猜测为施工中可能增加工程量,而采取高报价策略。而实际施工中由于工程情况的不确定和设计变更,绝大多数情况此项也确实属于调增项。不平衡达到多大程度时是业主不能接受的,比如工程量实际上增加超过一倍,单价如再在投标时超报一倍,业主将承担高于实际价值一倍的额外费用,当工程量基数较大时,这个额外费用是惊人的。同时在现行的清单计价规范内,若投标人压低措施项目报价,提高实体清单分项报价,这种不平衡报价是否违规,也给业主带来较大风险。

二、业主对工程造价控制风险的防范措施

针对以上造价控制的风险因素,根据以往招标工程项目的个案分析,按照以下几个方面对造价控制的措施作一简要阐述:

1、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为进行投标工作所必须的程序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依据以上可知,招标文件的作用:阐明需要施工主体的性质,通报招标依据的规则和程序,告知订立合同的条件。因此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是招标活动成败的关键:例如有关设计变更增减工程如何结算,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提到,在施工合同中也没有明确约定,就会在竣工结算时发生争议,甚至成为承包商追加工程款的突破口。为此编制招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说明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可能在施工中增加较多的单项工程量,应约定当工程量增加超过一定比例后,应对该项单价超过部分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2)工程造价及相关费用约定应尽量包死,少留或不留活口,尽量减少暂定金额分项。

(3)对于招标图纸编制依据不确定的部分可暂按照统一标准,约定一个可操作的方案报价,待中标后按照施工图进行调整。

(4)对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材料、设备,工程施工所需材料的功能、型号、技术要求、外观色彩应尽量做到详尽描述,可约定一个上限价,要求承包商在施工前必须提供样品,在业主确认后才能施工,并保留如所提供样品市场价达不到上限价时,业主有相应调低价格的权利。

(5)对于防止投标人恶意串通,抬高标价或相同工程量的标段出现差距较大的报价现象,可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最高限价,投标人可酌情考虑是否接受并继续参与投标。

(6)为了防止和尽量避免招标中的不平衡报价,甲方可在招标文件中制订一套切合实际的修正清单报价的方法,如单项综合报价高于所有投标商平均综合单价的一定比例可按平均综合单价进行修正。

(7)如果甲方对专业性非常强或者是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分项工程实施专业项目指定推荐分包,可在招标文件中阐明:

①甲方根据专项工程的情况,可推荐专项工程的分包(不必明确何种专业、何种单位),但应在招标文件中表明工作内容和推荐分包单位的资质等级要求等情况。承包单位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项目法人推荐的分包单位。如承包单位同意,则应与该推荐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对该推荐分包单位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如承包单位拒绝,则可自行承担或选择其他单位,但需报甲方审查批准。甲方不得因推荐分包单位被拒绝而进行刁难。在特殊情况下,合同实施过程中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甲方根据工程技术、进度等要求,可对某专项工程分包并指定分包单位,但不得增加承包单位的额外费用。

②甲方负责协调承包单位与该指定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由承包单位负责该分包工程合同的管理。由指定分包单位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单位直接对甲方负责,承包单位不对此承担责任。职责划分可由承包单位与甲方签订协议明确。

这样做有两点原因:

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0号令第六十六条明确: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②避免投标人对分包项目不平衡报价,但又不低于成本价。使分包商无法获得合理的利润,项目管理无法推行下去。

2、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计价的依据,是招标文件报价编制以及整个项目造价控制的核心内容在现行招标投标制度下,多数业主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工程量清单编制一定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每一个子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应表述准确完整,做到分项不错不漏、不留缺口。招标投标阶段产生的清单单价,将成为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工具。因此必须建立纠错机制来确保不因清单的错漏造成造价失控。

(1)应当重视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清单特征描述不仅是区分清单项目的依据、确定综合单价的前提,也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

(2)建立对报价清单的质询机制:业主在正式确定中标者前,对得分最高的一、二家中标候选人的报价进行质询,对投标报价中有意无意的不明确处、遗漏项、错项和其他对招标文件有关要求规避行为进行剖析及质询,以确保各方利益都不受损害。

(3)建立对于中标后的施工图纸工程量进行复查的机制: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工程量清单作变动、补充和修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如与施工图的实际工程量不符,双方应进行核对;核对后,因工程量变化累计造成中标合同价格变化在一定比例以上的,招标人应对工程量进行按实调整,并调整中标价格。但这一机制本身是有缺陷的,它为中标后开了一道"重新核算工程量"的缺口,难以保障业主的利益。

(4)是否允许投标人调整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因措施项目清单与施工方案密切相关,业主如允许投标人调整且自主报价,则需规定此部分报价包干,不因实体分项清单的变化而调整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是完全以市场为导向的计价标准,必须有相应法律法规来配合和约束。加强监管和规范工程项目造价计价行为,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评标体系的政策法规,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为基础的招标投标工作才能得以顺利推行。同时业主须针对市场环境变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投资控制管理工作上及时总结经验、改正错误,开扩新的思路和办法,以有效控制工程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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