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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项目管理: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摘要:高度重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是工程建设中政府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质量职能的主要体现。文章分析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措施。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措施

  

  

  建筑工程质量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工程质量优劣维系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高度重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是工程建设中政府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质量职能的主要体现。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当成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

  在工程质量谁核查确定及谁负责这个问题上,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变相的成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而对于直接参与到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单位、部门,却置身事外,表现出一副事不关己的状态,从而颠倒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产品的制造者对产品直接负责的规律。质量监督机构的行为是政府授权的;质量监督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延伸,政府也同样是工程质量的责任者。从客观的角度而言,建筑工程的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与现行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不一致。

  2、参与工程建设的人员行为不够规范,对其处罚力度不强

  当前,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行为存在着许多问题。虽然在最近几年时间里政府职能部门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加大了质量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加大了对各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但是由于政府职能部门只是委托执法,没有权利对违法违规的单位以及个人的处罚自行决定,其必须要将违法违规现象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从而就造成了对承担责任的单位、部门的处罚手段力度不强,起不到惩戒作用。

  3、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无法实现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的全面控制

  建筑工程的工期长,具有多专业、多工种以及材料设备多等特点,使得传统的单一实物质量监督方式已不能满足发展需求,单纯的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到位会使得监督的全面性受到约束,从而导致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的审核检验、评定以及有效的控制。

  4、监督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虽然工程质量监督经过长时间的发展,监督管理人员的素质、监督理论与经验都有所提高,但是当前仍然有部分监督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法令、条例、章程、工程质量监督规范的认识不够充分、业务水平也相对较低。还有些监督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深入不够;缺少现场施工管理经验、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也较弱。这些问题将会直接的影响到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与深度,从而使得政府监督的有效性与权威性变弱。

  二、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对策

  1、严格内部管理,树立执法人员形象,严格工程质监人员的执法行为要促使工程质监人员正确依法履行职责,即工程开工前由监理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递交工作联系卡,公布工程质监员姓名、岗位证书编号、业务职责,廉政纪律,以求得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和评价。实行工程质监管理情况的定期书面汇报制度,努力做到监督记录制度化、规范化,即各专业质监员和所有监管工程管理人员,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必须立即报告,不得拖延,当日工作当日记,周末集中报送工程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反馈本人,月度工作要于当月末写成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并对工作情况和有关问题签批意见,也可采取工程例会等各种载体发挥作用,使工程质监工作做到勤检查、勤督促、记录及时、台账健全、考核到位,保证高质量工程的全面竣工。

  2、建立健全建设法律体系纵观发达国家成功的建设管理经验可发现,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建筑业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完善建设法律体系上。健全的建设法律体系是建筑市场高效有序运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各国的建设法律体系一般包括基本法律、法规条例、规范标准三个层次。基本法律作为国家建设法律总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规条例属于基本法律的实施细则,构成行政法规;规范标准由专业部门或专业协会、学会制定,具体结合不同专业特点,指导限定各种技术活动。

  3、加强社会监督与监理单位的管理要进一步树立监理的权威,现在的工程监理有相当多是建设单位说什么,他们就干什么,权威性不够。当然,监理公司是受雇于建设单位,代表建设单位来管好工程,要听建设单位的。但监理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对社会负责,对工程本身负责。因此,要强调监理公司对工程监理独立行使职能的权利有待加强。

  其次,还要推进监理公司整体素质的提高,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公司在人才结构上要自觉进行调整,缺乏的人才要尽快补上去。监理公司应该是有综合能力的,应储备各种人才。在工程建造过程中,社会监督与社会舆论起到重大的主导作用,现阶段可以靠社会监督来推进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管理,建立工程质量诚信体系,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质量监督保证机制的重要内容。

  4、实行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制度施工许可制度和使用许可制度是当前很多企业对于建筑工程质量微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德国、美国、新加坡等施工企业都是实行两种许可制度的代表国家。通过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的具体实施,既避免了不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盲目上马,给工程建设参与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又杜绝了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给国家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害。在这些发达国家,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承包商及中介机构负责完成,建设主管部门并不直接参与具体的竣工验收工作,也没有核验工程质量等级的任务,颁发使用许可证是在竣工验收之后。我国《建筑法》确立了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要介入竣工验收并核验工程质量等级,笔者认为,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使用许可制度,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本着"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国际惯例原则,工程质量监督应由核验工程质量等级转变为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5、集中管理投资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国际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主要分为全部政府管理、部分政府管理、全部委托管理等几种形式。在德国,凡是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项目,均由联邦、州建设部或地方建设局发挥主导作用,进行统一筹建,而不是由最终用户担任主要角色。新加坡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主要由新加坡公共工程局、陆路交通管理局、电信管理局、海事港口管理局等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性质负责组织实施。在我国,一方面,现阶段的建筑工程绝大多数仍属各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管好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十分重要;另一方面,相当数量的建设单位并不真正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已经成为导致建筑市场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对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应由国家建设部和各级地方建设部门设置专门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从可行性研究、设计委托、施工发包到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的集中管理,工程竣工后移交给工程项目的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工程项目的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不能直接参加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这些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属于非盈利性常设组织,既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权,又在工程项目上行使政府的管理职能,其行为接受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这种做法可以先行组织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再推广应用。除此之外,对于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政府应该坚持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强化政府对于重大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

  总而言之,建设工程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在其制造过程中涉及的人员众多。这就要求在每一个生产环节中,每一个参与制造的人员要切实提高质量意识,监管人员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各尽所能,各负其责。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

  的态度将建设工程产品制造成合格的产品。

  参考文献:

  [1]冯小平.浅谈新形势下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J].山西建筑,2010,(20).

  [2]孔波.浅论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J].科技信息,2010,(19).

  [3]周美深.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评价研究[J].民营科技,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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