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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查询之行政问责制(2)

发布时间:2014-11-28   |  所属分类:行政管理: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④行政问责程序不健全。一方面,行政问责程序确认制度模糊。各地行政问责的法律法规没有具体给出行政问责程序在何时开始启动。一般的规定是由人民政府做出,或者是由行政首长(省长、市长)做出。这样一来,行政首长也就失去了其作为行政问责客体存在的意义,或者,可以这么说,行政首长处于行政问责的真空状态,只有他问责别人,却没有别的机关来问责他。另一方面,行政问责缺乏救济制度。现阶段,每出现一桩重大责任事故,党委、政府就会在第一时间出面追究责任,有时仅仅是为了“平民愤”找一些替罪羊来问责,这样就导致了不该被问责的被问责,而我国现在的行政救济无论是制度设计层面还是实践操作层面,都还存在种种不足,无法充分有效地保障这些人的合法权益。

  3对改进行政问责制的一些建议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发现:行政问责并非简单的确定问责主体、客体,按事问责,它可以影响到涉及政府公信力、执行力、社会政治文明、政治管理制度再设计等。行政问责的开展无疑将实现社会公众对政府行为监控的愿景,推进社会政治文明的进步。

  ①行政问责由“同体问责”向“异体问责”转变。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应明确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无党派、工商联人士)、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和个人在行政问责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保障。转变“人大、政协代表举举手、投投票、鼓鼓掌”的消极参政模式,提高他们参政议政的热情,使其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到每一次行政问责当中;鼓励各新闻媒体以其看待事物的敏锐性参与行政问责,提高行政问责的社会公信力;对广大人民的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民生问题,敢于接受群众代表的质询,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随着近年来政治文明建设,有关部门把群众利益放在了第一位,对话与协商、信息公开与权益保护取代了传统的堵、压、瞒,这表明相关部门处置理念正在发生转变。比如,在2008年11月发生的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中,事件发生3天后,重庆市市委书记薄熙来邀请重庆出租车司机和市民代表进行交流、座谈,听取了出租车行业的诉求和市民代表的意见,为事件的妥善解决奠定了条件。

  ②明确行政问责客体。首先,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将党群机关与政府机关的领导者共同界定为领导者,纳入同一体系中,接受同样标准的行政问责;将各机关(包括党群系统)公务人员共同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之下,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和规范化。其次,明确各行政问责客体与行政问责主体间的对应关系,尽量减少客体与主体间的交叉对应,充分发挥社会主义行政制度的优越性,以充足的行政资源来提高行政问责的效率。

  ③规范行政问责方式。第一,在全社会树立一种“行政问责即为宪法问责”的意识,提高宪法在行政问责当中的运用程度,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行政问责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实现行政问责“异体问责”的同时,实现行政问责方式的科学性与规范性。第二,明确规定各行政问责方式适用的范围。尽快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对问责客体的具体行政失职行为确定对应的行政问责方式。第三,必须对行政问责方式的内容加以明晰。根据不同地方、不同社会行为,各地可制定一些融合有地方实际情况的问责制度,对问责的方式作出具体解释,防止行政问责“走过场”。

  ④科学设计行政问责程序。提高行政问责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科学确定行政问责程序的启动时间,摒弃长期以来由政府机关行政首长签定的做法,将政府行政首长置于行政问责的有效管辖之下,杜绝真空状态的出现。这一措施在我国部分地区已逐步开展实施,2008年10月1日,中国首部系统规范行政程序的地方规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生效。这是“首次进行集中、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有助于推动中国其他地方行政程序立法的步伐,为国家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积累了经验”。另一方面,从行政问责制度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间的衔接关系入手,明确行政问责的范围、对象等各因素,完善行政问责的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使行政问责救济制度趋向完善和健全。

  参考文献:

  [1]鲁丽莎.行政问责制之困境及对策探究[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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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肖光荣.近年来国内政府官员问责制研究的回顾与思考[J].政治学研究,2007,(3).

  [6]朱之明.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发展研究,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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