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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探讨强制保险的正当性(2)

发布时间:2014-11-18   |  所属分类:保险: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二、强制保险面临的质疑和挑战

  长久以来,私有财产的保护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例如,学者们一直认为,“大凡反对私有财产权制度的人,根本就不懂得自由的首要要素为何”,[2]“财产是自由的基本要素,从而对于作为道德存在的人的自我表现也是必不可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一种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从洛克到诺齐克的政治哲学都将其奉为神圣。”[3]由此可见,世界各国的学者对财产的重要性给予很高的评价,财产在人们的生活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只有在个人财产得到充分保护的前提之下,自由、民主、人权、社会秩序等基本价值的连续性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4]但是,应当看到的是,强制保险的推行恰恰限制了当事人的订约自由,从另一个角度看,由于强制保险制度的推行要求投保人必须支付一定保险费来购买保险,似乎也有侵犯投保人财产权之嫌。基于上述原因,强制保险在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中也不断遭受非议,学者们针对强制保险提出的质疑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财产权

  一直以来,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受到各国立法者的广泛关注,立法者们认识到“有恒产者有恒心”这个道理并不断通过立法来强化对私有财产的保护。[②]与之相对,学者们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也倾注了极大的热情,与之相关的论述连篇累牍、汗牛充栋。但是强制保险的推行,恰恰触动了私有财产保护的禁区。按照相关强制保险法规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出资购买某种保险,这样一来,原本投保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购买保险的权利被剥夺了,取而代之的是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投保人应当承担购买某种保险的义务。事实上,为了购买强制保险,投保人必须按期支付一定的保险费,这就意味着,投保人的财产自由支配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其财产权也受到了侵犯。

  (二)有图利保险公司之嫌

  强制保险的推行,要求投保人必须向保险公司购买某种保险,原本应由投保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购买保险,现在却变成了投保人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最关键的是,该义务的履行结果必然会使得保险公司的业务增多和保费增加,因此,强制保险的推行是否存在着图利保险经营者之嫌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三)有诱发道德风险之疑虑

  保险市场中的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在投保后,减少对保险事故的预防措施,从而使损失发生的概率上升,给保险公司带来损失的同时降低了保险市场的效率。有学者认为,强制保险的推行可能会导致被保险人放松警惕,抱有侥幸或过分依赖保险的心理,以致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或者扩大损失的程度并由此引发道德风险。因此,对推行强制保险的做法提出了质疑。

  三、强制保险之正当性解析

  虽然不少学者对推行强制保险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但是应当看到的是,强制保险制度的发展进程并未因上述质疑而有所停滞,相反,从世界各国强制保险的推行情况来看,强制保险制度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和扩张的过程之中。例如,在德国,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有120多种活动要进行强制保险,大体可分为五类:第一类,职业责任强制保险。例如,《税务顾问法》第67条规定了税务顾问和税务代理人的强制职业责任保险,《审计师法》第54条规定了审计师强制职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联邦律师法》第51条规定了律师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联邦公证法》第19A条规定了公证人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类,产品责任强制保险。例如,《医用产品法》第20条规定了医用产品强制责任保险。第三类,事业责任强制保险。例如,《德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强制旅游责任保险,《货物运输法》第7A条规定了承运人强制责任保险。此外,相关法律还规定了航空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油污染损害强制责任保险、核能源利用强制责任保险等。第四类,雇主责任强制保险。例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了保安雇员强制责任保险。第五类,特殊行为强制保险。例如,《联邦狩猎法》第17条规定了狩猎强制责任保险,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5]在比利时,强制保险的适用范围也非常的广泛,法律对狩猎者、机动车、公立学校(火灾和民事责任)、公共场所(在公共建筑物发生火灾和爆炸时的民事责任)、有毒水体、核设施、航空器和油污染规定了强制保险。[6]

  即使在我国台湾地区,强制保险的适用范围也是非常广泛的。例如,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自治条例”规定:消费场所之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应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其“建筑法”第77条规定:机械游乐设施经营者应依规定投保意外责任保险。“发展观光条例”第31条规定:观光旅馆业、旅行业在营业中,应依照规定投保意外责任保险。此外,其“石油管理法”、“海洋污染法”、“民用航空法”、“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煤气事业管理规则”均规定了意外责任强制保险。在特殊行业方面,“铁路法”、“大众捷运法”等都规定了强制责任保险。在特殊职业方面,“会计法”、“公证法”、“工程技术顾问公司管理条例”等都规定了相关的强制责任保险。其他,诸如日本、韩国、英国、俄罗斯、南非、瑞士等国的相关立法在许多领域中也规定了强制保险。[5]由上述可知,目前在世界各国,强制保险制度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这也从一个侧面验证了强制保险存在的正当性基础。此外,推行强制保险的正当性基础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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