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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期刊论文发表简述公共财政框架下的基础教育供给(2)

发布时间:2014-09-19   |  所属分类:财税: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大学阶段投资的比重太大。从2003年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初中、小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情况看,我国培养1名大学生的费用相当于培养5.5名初中生、6.2名小学生的费用,即比例为1:5.5:6.2,而发达国家的比例约为1:1.7:4.②若以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计算,2003年我国培养1名大学生的费用相当于培养18.5名初中生、28.2名小学生的费用,即比例为1:18.5:28.2.另据统计,2001年我国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数约为1.9亿,约占全国各级普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77%,但当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用于义务教育的约占51.7%,其中全国预算内教育经费中用于义务教育的约占50.3%.从农村义务教育情况看,2001年农村义务教育在校生约1.17亿,约占当年全国义务教育在校生总数的61.6%,约占全国各级普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47%,但当年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性教育经费约占全国财政性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57%,占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重仅约为29.5%.

  3、现行基础教育财政体制下基础教育财权事权不对称的矛盾突出。

  我国现行基础教育财政体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其核心思想是地方负责、分级管理。这种体制有助于强化地方政府办学的责任,但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不符合公共品供给的公平和效率要求。在这种体制下,中央和省级的教育投入主要用于高等教育,极少用于基础教育,对义务教育只承担补助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责任;而基础教育投入的职责基本上甩给基层政府,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主要由县乡政府和农民共同承担。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现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中央只负担2%,省地两级负担11%,县级负担9%,78%的经费要由乡镇这一级来负担。④在当前我国的财力分配格局中,中央和省级财政集中了主要财力,但只负担一小部分义务教育财政投入;县乡财政财力薄弱,却承担了绝大部分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这突出表现为农村基础教育事权、财权的不对称,造成“小马拉大车,大马拉小车”的局面,影响了基础教育的供给效率和质量。基础教育的发展,国家是最大的受益者,受益范围是全国性的,按照公共品有效供给的原理,理应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来负担主要投入,不应把主要责任推给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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