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

城市规划工程论文发表浅析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及应对措施(2)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城市规划: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二)关于城市规划违法行政相对人的认定问题

  在城市规划执法实践中出现了这样一个难题,就是关于城市规划违法行为人的认定问题:冯某于2003年12月购得房产的同时,一并购买了6.07平方米王某自行搭建的塑钢结构的厨房间,现该厨房间被举报后查处,但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认定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定违法行政相对人是王某,理由是该厨房间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违法建筑,根据有关法规,违法建筑不得依法转移,故该厨房间仍呈王某违法建设行为所产生的自然状态,何况《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是对违法建设行为作出处罚的依据,而对由该行为所产生的结果的处罚无明确规定。

  另一种意见认定违法行政相对人是冯某,因为该厨房间由冯某实际主张权利,王某因违法建设而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随着厨房间的事实买卖已经发生变更,其权利和义务也相应转移,王某也并非利益关系人,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已无实际意义,至于冯某因违法建筑被处理后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则是另一层法律关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赔偿。

  从执法角度看,在二手房市场交易十分活跃的今天,此类违法建设案件均要找到实际违法行为实施人,似乎不太可能,特别是继承房产,如被继承人均已过世,总不能认定该行政法律关系已消灭,而可使违法建筑继续存在。我们认为,所谓的影响城市规划,违法建设行为只有通过违法建筑的落成,才能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目前,对违法行政相对人的认定上产生了严重分歧,直接影响了城市规划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予以解决。

  三、健全城市规划行政执法的几点措施

  (一)对违法建设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应将《城市规划法》法律责任部分增设对违法建设性严重的法人(私人) 与直接责任人在处以罚款的同时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才能对违法建设行为达到震慑和制裁作用。

  (二)《城市规划法》应引入技术经济指标

  《城市规划法》应引入技术经济指标,经济价值等量化指标,作为处罚依据,并对建设程序违法情节做出具体规定,凡是超出指标顶限,造成巨额损失,违反建设程序以及违法情节恶劣的,均可视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

  (三)城市总体规划时要控制用地

  对待破坏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不能用简单的\"拆\"就能解决,根除破坏城市规划的深层次问题才是办法。在此,建议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用地,不能只\"控\"不\"疏\",必须有相应的规划控制区内外迁的规划、用地详细规划及相应政策措施,以利于解决经济弱势群体的栖身之地。

  结语

  综上, 《城市规划法》实施多年,完善修改己迫在眉睫。建议在继续抓紧\"立\"的同时, 一定别忘\"改\" 和\"废\",坚决及时地修改法规,以有效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高中岗.论我国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制度的创新[J].城市规划,2007.8.

  [2]姚爱国.相对集中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权应慎行[J].规划师,2004.7.

  [3]宋德春.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的实践思考[J].市场周刊,2012.10.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uuqikan.com/chengshiguihualw/4297.html


上一篇:城镇规划师论文发表山地城镇建设用地竖向规划
下一篇:城市规划师论文范文简述城市更新的利与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