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市民参与”在执行中的矛盾性(2)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城市规划: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以上几种方式对我们如何应对市民参与提供了很多思路,使市民在参与决策时,将个体利益与城市面貌及发展规划结合起来进行权衡。
四、结语
在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保证各方利益是必要的,在此基础上,将城市向更好的方向建设也是必须的,这里仅仅就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的公众参与提出了担忧以及可能的解决办法。
城市遗产属于全人类,每个人都有话语权,在了解的基础上阐述观点才是理性的,全面的,有建设性的。
参考文献:
[1]朱熹刚 金 俭 奚 汀. 《物权法》氛围中的城市规划[C].和谐城市规划——2007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2007
[2]高 璟. 试论和谐社会背景下城市规划师的公共责任[C].和谐城市规划——2007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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