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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和城市规划(2)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城市规划: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城市规划首要在于科学性。首先,对城市规划不能频繁修改。城市规划方案的编制,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城市规划方案一旦确定下来,其效力就应当像法律一样,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这样就不会出现城市规划随时在改、拆迁随时在进行的现象。

  5、拆迁要充分考虑拆迁户的利益,同时按法律办事

  拆迁户为了我们城市功能的完善,交通的畅通,做出了很多贡献。我们政府部门一定要充分考虑他们的利益。不管是货币还原还是实物还原,一个宗旨,使他们更好地安居乐业,生活质量不能降低。

  已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指出,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建设,保护文物古迹。这是城市房屋拆迁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因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批拆迁人的拆迁方案和拆迁计划,实施房屋拆迁管理时,对其是否符合以上原则要进行严格审查。如不符合以上原则,那么即使拆迁人已得到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也不能核发拆迁许可证,不能完全排除拆迁人在获得有关批准文件过程中有违规行为,作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义务和责任把好这一关。

  6、注重对临时建筑的规划和拆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造物和其他设施;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就是说,临时建筑都应当有规定的使用期限,超过了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都必须由建设者在限期内负责拆除。拆迁人对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则属于合法建筑,拆迁人在拆除时应按使用期限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这些都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作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临时建筑时,务必从严。在对某一项目进行报建时,建设单位为了达到建设目的,而把并不具备审批条件的永久建设项目改为临时建筑的现象是存在的,因为临时建筑的审批相对宽松一些,建设单位从一开始就想把它变成永久建筑,所以批准期限过后仍迟迟不自行拆除。这种临时建筑实际上就是违法建筑,而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二年后对其拆除时,如果不给予补偿,可能就无法律依据。现实中这种现象是非常普遍的,既增加了拆迁人的拆迁成本,也给拆迁工作增加很大难度。如果城市规划部门能对临时建筑的规划审批从严掌握,且能对到期的临时建筑进行拆除,那么一些建设单位就无空可钻,也为以后的拆迁工作铺平了道路。

  政府一方面要加强拆迁管理,确保文明执法;另一方面政府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我相信,政府部门通力合作,加强对拆迁的管理,规划管理部门提高城市规划的水平,城市建设的拆迁量一定会越来越少,城市拆迁的执行会更加顺利。城市建设将会越来越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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