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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论文之电子商务中如何保护消费者隐私权(3)

发布时间:2014-10-20   |  所属分类:电子商务: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三)科学设置例外或免责条款。互联网的发展离不开对个人数据的合理使用。“保护隐私”和“保障信息流通”之间,既有矛盾,又相辅相成。由此决定,既要保证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护隐私成为信息自由流通从而发挥其经济价值的障碍,法律惟有平衡地协调两者利益,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双赢”。因此,在确立个人数据收集使用基本原则的同电,必须科学设置免责条款。例如,在以下情况中,网站可以免除可能的侵权责任:为了免除当事人在生命、身体或财产方面的紧急危险;为了增进公共利益;为了防止他人权益的重大危害,且不会损害当事方的重大利益;根据执法机关的要求或者为公共安全目的向相关有权单位提供个人资料;因为消费者的过错导致个人资料泄露;因为政府管制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影响网络正常运行的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个人资料泄露、丢失、被盗或者被篡改,等等。

  (四)确定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在理论上对隐私权进行研究和在立法、司法上对稳私权保护呈专门化、国际一体化的趋势[8]。隐私权作为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理应作为独立的人格权的组成部分,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尤其是在互联网日益普及、人们越来越多地利用互联网作为信息传送和信息交流的今天,这一问题更应当引起政府、网络服务提供商和广大网民的重视,并在全社会形成一整套保护网上隐私权的法律及其执行机制。唯其如此,才能使人们的人身权具有完整性、彻底性。

  (五)行业自律组织应作出相应的规定,以引导行业自律。加强网上信用体系的培育,行为自律组织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在当前网络个人隐私缺乏有效的立法规制的情况下,行业自律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规则模式,即使在制定相关的法律后,行业自律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六)加强国际间协调。由于互联网具有超国界性,因此保护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需要国际间协调,让本国的法律给本国及外国用户以完善的隐私权保护的同时,也需要其他国家的法律与机构来保护本国用户的隐私权,这就要求要尽快完善隐私权保护体系,与一些相应国家进行协调,提出大家都认可的网上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与标准。

  隐私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标志,是实现个人和社会基木和谐,达到整个社会安定有序的必然要求。尤其是在互联网日益普及的今天,只有在人们的隐私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的情况下,才能使人们的人格得到健康发展,也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整个社会人际关系的和谐。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161

  [2][美]阿丽塔·L·艾伦,理查德·C·托克音顿.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M].冯建妹等译.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13

  [3]张莉.论隐私权[A].徐显明.人权研究:第三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388

  [4][美]阿丽塔·L·艾伦,理查德?C?托克音顿.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M].冯建妹等译.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254

  [5]高富平.个人信息与隐私[J].http://www.ipschool.net/nopass.asp.2007- 02-06

  [6][美]阿丽塔·L·艾伦,理查德?C?托克音顿.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M].冯建妹等译.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290

  [7]李双元,王海浪.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22

  [8]梅绍祖.电子商务法律规范[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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