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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文发表民法中法定义务再约定研究(2)

发布时间:2016-02-24   |  所属分类:法理: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二)法定义务再约定立法建议

结合我国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难,笔者提出的立法建议如下:在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民法典的情况下,对于单行法中的法定义务再约定,应该根据各自领域进行调整,并且在将来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时,制定打定义务在约定的总则性规定,从而使法定义务再约定有法可依。

四、结语

根据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自由是人类理性有限的必然,法定义务再约定通过将法定义务转化为约定义务,是社会发展的趋势,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对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推荐期刊:《法制与社会》杂志由云南省法学会主办,云南省司法厅主管,是一本集科学性、思想性、理论性为一体 的综合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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