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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律刊物最新征稿合同法视角下订单式人才培养

发布时间:2018-11-15   |  所属分类:法律史: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这篇法律刊物征稿发表了合同法视角下订单式人才培养,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人才培养模式也在不断变化,企业通过订单式培养协议,和学校定制合同,企业、校方、学生三方达成一致,实现一个复杂的系统过程,在这中人才培养模式中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法律刊物最新征稿

关键词:2015法律刊物最新征稿,人才培养模式

一、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内涵

(一)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概念

订单式人才培养是指高职学院针对企业需求,与企业通过签订订单培养协议,由校企双方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充分利用双方资源,共同参与人才培养过程,实现预定的培养目标,最后由企业按照协议约定接纳学生就业的一种人才培养模式。

(二)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内涵

订单式人才培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和过程,其内涵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要求校企双方共同参与在人才培养的整个过程中。企业不只是与学校签订用人协议,负责接收毕业学生,而且要参与从培养方案的制订到实施全过程。其次,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涉及三方主体,即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主体在主观意愿上的一致性是达成合作培养的基础。再次,订单式人才模式培养的关键是实现人才规格的适销对路,其核心和最终目的是实现理想的就业,这也是衡量订单式培养模式的基本标准。

二、当前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目前由于各种原因,特别是对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中存在的法律关系理解和认识不够,导致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规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订单式培养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因此所涉及的学校、企业、学生都应该是平等的横向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目前很多订单培养协议往往只是由学院和企业双方签订,忽略了学生这一很重要的合同主体。这种订单培养协议不仅没有维护学生的利益,往往还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规范

目前高职学院已经签订的订单协议很多都不规范,内容太过简单。一般仅仅就课程开设、教师互聘、学生实习等做出约定,甚至是原则性的约定,缺乏违约责任的承担和争议解决的方法等核心内容。一旦出现纠纷,就会出现解决问题的依据不足。

(三)有悖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企业作为订单协议的法律关系主体本应该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但目前的现状却是学校承担更多的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协议往往向有利于企业方倾斜:有的企业把订单合作作为获得劳动力的一种手段;有的协议中只对学生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却不提企业违约责任。(四)对法律效力认识不够导致违约现象频发由于学生对企业背景和岗位需求还不够了解,对就业考虑不成熟,加上法律意识淡薄致使就业时违约现象频发,违约率偏高,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用人。有的学院为了片面追求招生宣传效果,导致订单培养协议的内容空洞,法律约束力均不够;有的企业对法律后果估计不足,在正式录用前增加附加条件,结果往往引起法律纠纷。

三、针对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规范三方法律主体签订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订单培养协议是典型的民事合同,因此应由学院、企业、学生三方主体签订协议,包括校企订单培养协议、学校与学生的协议、企业与学生的协议,按照约定各自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规范订单培养协议的核心内容

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订单培养协议应就校企双方承担的职责特别是有关的费用、劳动保护、违约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约定,因此其核心内容应该包括:(1)对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的约定;(2)各方的权利、义务;(3)违约责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明确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等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4)争议解决的方法。这样有利于促使各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学生加强契约精神的教育

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契约精神的教育,让学生清楚作为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地履行约定的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学校应让学生全面、准确地理解协议的内容,教育其自觉履约,防止违约现象的发生。

(四)企业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

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高职学院需要进行市场调研和制订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从而导致成本更高。因此作为企业应该参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并承担相关费用,这既是企业的义务也是社会责任的体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健全企业参与制度,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社会责任报告。因此从法律和政策层面来看,在订单培养模式中企业应该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共同提高订单式人才培养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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