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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对改进人民银行法律地位的启示与借鉴(2)

发布时间:2015-12-23   |  所属分类:法律史: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第二,人民银行在我国金融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中处于核心地位。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明显加快,金融创新力度也在加大,交叉性金融产品不断增加,与之相对应的潜在金融风险具有交叉性、传染性特征,存在演化成系统性风险的可能,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因此显得更为重要。

第三,人民银行是制定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和金融资源配置战略的主要承担者,这决定了其在金融改革中的地位,也决定了其在监管协调机制中的主导作用。人民银行应将金融改革、金融开放、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统筹考虑,维护金融监管政策的公平,构造有利于金融机构平等、有序竞争的金融生态环境,为金融服务消费者提供合理保护。

【参考文献】

[1]易宪容。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中几个重大理论问题[J]。 江苏社会科学,2010( 01)。

[2]白玉珍。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新方向探析[J]。 现代商业,2010(15)。

[3]郭建国,李欢。 后金融危机时期我国金融监管协调的现实选择[J]。 经济研究导刊,2010( 23)。

[4]曾梓梁,郭宏宇。 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透析[J]。 银行家,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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