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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有何不同(2)

发布时间:2016-09-12   |  所属分类:法律史: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二) 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路径分析

  刑法的解释需要刑法的运用中得以实现,这里刑法被看成是规范形式,并且很多内容在客观世界上得以确立,就如同婴儿和母体是两个独立存在的个体,一旦脱离母体婴儿即使行为不便,也有着属于自己的思维,更与原有的母体脱离生存意义。人类社会存在刑法的关键是要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利益与既定的秩序,两者可以看成是一个硬币的两个侧面,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存在,所以相辅相成,共同存在。但是从人的角度考虑,任何人不同在统一时空下看到一个硬币的两面,所以关于两者的轻重缓急就成为社会争论的主体话题,多数情况下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四、结语

  刑法的全面解释有其必要性,但是刑法解释的高度统一让刑法规定在范围内,也就形成捉襟见肘的形式,但是这不能成为实质解释和形式解释的冲突以及矛盾,关键点是如何在形式解释下开展抽象的文本和内涵挖掘,任何国家在发展中都会经历功利主义、逃避主义的理念的影响,由此这里充当法律执行者的法官个人的担当以及社会荣誉评价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

  参考文献:

  [1]高仕银.形式与实质:刑法解释论的进路考察及选择.当代法学.2012(9).

  [2]王昭振.刑法知识转型与实质刑法解释的反形式主义.法学评论.2013(5).

  [3]王超、胡延鹏、牛新生.罪刑法定视域下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以教师虐童入刑为视角.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5).

  阅读期刊:《清华法律评论

  《清华法律评论》是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独立创办、运作并公开出版的法律类学术期刊,其前身为清华法学院研究生会主办的《明理学刊》。2005年11月,原《明理学刊》进行全面整合提升,更名为《清华法律评论》,每年发行二期。第一卷第一期将由法律出版社2006年3月出版。现向广大法学研究者和法律从业者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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