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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立法问题

发布时间:2016-09-12   |  所属分类:法律史: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完备,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方面都基本纳入法制体系。然则,在法律适用环节中,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的诸多不足逐渐暴露。法律规范,主要是规定了人们法律上权利和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进行明晰的准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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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法律规范作为法律的主要组成因素,是法律具有独立性的关键。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是,在具体法律规范的立法上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不仅影响了立法的实效,更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关键词 法律规范 立法问题 分类

  一、微观角度

  微观分析主要是以法律规范的结构缺陷为主要对象展开。

  在我国,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不健全主要表现为法律后果的缺失,其中,主要是责任的缺失。

  以《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为例,其对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询问时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定,但是,对没有遵守这一规定将会受到何种处罚、由谁来处罚等相关内容,未进行明确界定。缺乏法律后果的规定,一方面难以对公权力产生实际的威慑作用,客观上导致对公权力的纵容;另一方面使得当事人的权利流于形式,不能处于被保护状态。

  二、中观角度

  中观分析将把每个法律规范作为一个整体,分析其外化的不合理问题。法律规范的分类众多,其中,对法理学研究与实务意义较大的,包括以下几种:

  (一)调整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

  这是根据法律规范履行的职能为标准进行划分的结果。

  1.数量和内容方面存在问题:首先,从调整性规范角度看,其问题表现在规定的不完整性,尤其表现为,在禁止性规范中,往往将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相分离。以《行政处罚法》为例,其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但是对行政机关作出同意听证的期限并未给以规定。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不仅会影响公民对行政机关和法律的信赖程度,同时容易导致公权力的过度膨胀。

  其次,保护性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总体数量的不足。理性状态下,保护性规范与调整性规范的数量应大体等值,从而确保调整性规范在未落实的状态下都可以实现救济。但是,我国立法实践中,这种等值关系严重失衡。尤其是在我国《宪法》中,对责任条款的规定非常少,导致对违宪行为无法追究。

  2.调整性规范过于笼统,不能提供明确的指引和规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具有一定合理性, 但是,也存在一定漏洞。比如说,网络服务商为了营利,很可能在发现侵权行为但权利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听之任之。客观上,容易将一些不符合法律价值的行为纳入到合法行为中。

  3.某些调整性规范过于严格:过于严格的调整性规范很可能将某些有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排除在合法行为之外。按照《物权法》规定,耕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设定抵押的。农民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时,一个重要难题就是缺少充足的资金,急需向金融机构贷款。而农民手中最能被金融机构看好的就是耕地承包经营权,这则陷入一个悖论。以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可以在立法上承认耕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的同时,采取制度设计规避实施风险。

  4.惩罚性赔偿较少,震慑作用不明显:现行法律规范中,主要是补偿性赔偿的规定,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的规范很少。

  补偿性赔偿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客观上有利于侵害人。首先,当预防事故的成本要高于事故发生的预期成本时,行为人在利益的驱动下,很可能会任由事故发生。其次,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状态:履行差错,即受害人因某些原因并未提出诉讼。综合考虑,我们会发现,侵害人付出的赔偿要远远小于其带来的损失。因此,针对一些主观恶性很大、危害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适当增加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范是必要的。

  (二)强行性规范、半强行性规范、指导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这是根据法律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的程度进行划分得出的结果。

  从此视角来看,问题表现在:强行性规范适用面过大,压缩了其他规范的适用。

  法有稳定性,就必然带有一定的滞后性。我国正处于经济、文化快速发展的转型时期,旧的社会关系不断调整,新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因此,如果法律规范过于僵硬,难以有效处理现实中的各种新情况。反映到强行性规范的适用上,则表现为,其在某些领域容易出现失效、不适当等情况。比如,在公益性事业领域中,要适当限制强行性法律规范的适用,多采用指导性规范进行调节。法是维护个人利益,以达到利益平衡的工具,因而法律规范不能过度强迫贡献,否则,与立法目的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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