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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投稿分析商事立法中商主体规则的变化(2)

发布时间:2015-01-07   |  所属分类:法律史: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国际化市场经济的商事立法

  当前,市场的国际化、全球化趋势正在加快和越来越明显。新的调节机制正在逐渐发达和完备,它同其他调节机制相配合,正在形成新的三元化的调节机制体系新格局。这些都标志着市场经济在经历自由市场经济和社会市场经济两个发展阶段以后,目前又正在步入第三个阶段,即国际化市场经济阶段。

  国际市场经济的基础性调节机制仍然是市场调节,即国际性的市场调节。现代国际市场经济迫切需要加强和完善国际调节,但国际调节在任何时候都应当同国际市场调节相结合和配合,它应是市场调节的补充和辅助手段,应当是通过国际调节弥补和消除市场调节的缺陷,而不能排斥和取代市场调节。国际调节在某些时候、某些场合可以发挥导向或主导作用,但其调节措施应当适当,一般宜少而精。总之,任何时候都应充分尊重市场规律,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市场调节即为价值规律的宏观作用。在国际市场上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的作用,必须以充分、公平的自由竞争为前提和基础。为规范和保障自由竞争,必须完善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是规范和保障国际市场调节机制的法律部门。市场国际化和全球化要求国际商法不断完善和发达。各国商主体特别是跨国公司在国际市场的活动需要遵守国际商法的各有关规定。并且,对于大型跨国公司,也只是通过国际立法才能对其加以有效规制,因为它们的跨国性和雄厚强大的经济实力,单凭某一国(包括其国籍所属国)的法律往往无能为力。商主体在国际市场的商事活动,涉及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贸易等领域。这些领域的商事活动规则,包括主体资格、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争议管辖和处理程序、法律冲突等等,有些由相关国家以双边或多边条约形式加以规定,有些以区域性或全球性条约形式加以规定。这些都是同商主体密切相关的立法。

  市场国际化要求各国的商法同国际接轨,遵守国际商事惯例和本国参加的国际商事条约。各国商法的立法和实施需要相应作出调整。各国颁布有关商主体的立法反映了国际化的要求和各种经济领域的商事活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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