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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对环境刑事司法有何应用(2)

发布时间:2016-12-12   |  所属分类:环境法: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二、恢复性正义对传统环境刑事司法的有效弥补

  恢复性正义是指“使受害人、犯罪人及社会恢复到原来的状态”6,其宗旨是实现“所有人的正义”,追求的是遭受行为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全面恢复。报应性正义强调对加害人的惩罚,关注“谁是罪犯”“犯了什么罪”“如何对其施以刑罚”。所以,以之作为理论基础的传统刑事司法主张通过对加害人施以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同等”的刑罚方式来实现平衡。恢复性正义是在对传统刑事司法的反思中发展起来的,它是以受害人为中心,主张与犯罪相关各方参与对犯罪的处理和以修复犯罪损害后果为目的的犯罪惩治理念,它强调恢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使加害人、受害人以及社会重新达到平衡和谐的关系,其关注点则是“受害人是谁”“有哪些损害”“如何恢复这些损害”等问题。可见,恢复性正义主张的是实现全面平衡,包括受害人的精神和物质恢复、加害人再社会化以及整个社会关系的恢复。

  (一)恢复性正义可以促进环境刑事司法目的的实现

  环境犯罪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其不仅损害了社会受害人的利益,同时还对环境受害人造成了损害。因此,惩治环境犯罪的目的是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加害人必须要对社会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全面弥补,对受损环境进行及时有效的修复。然而,传统刑事司法仅仅简单化地对加害人进行惩戒,忽视对受害人的权利保护。在环境刑事司法中适用恢复性正义,能够全面、有效对各种损害后果进行修复,较好地协调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这与环境生态伦理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另一方面,传统刑事司法注重对犯罪行为的事后惩罚,期望通过对环境犯罪加害人施以刑罚的方式来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然而这种期望在现实中往往落空。环境犯罪具有多因性,其造成的损害也是多方面的,因此要想对其进行有效的惩治,采取预防与控制手段的作用要大于单纯的事后惩罚。将恢复性正义适用于环境刑事司法中,要求与犯罪相关的各方共同参与到犯罪的处理过程中,并强调加害人积极、充分地修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各种损害。这不仅能达到惩戒、改造加害人的目的,还能让社会受害人充分表达其正当诉求,使其正当权利得以保护,而且还有利于受损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相关各方环境保护意识得以提升,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可见,恢复性正义对环境刑事司法目的的实现具有促进作用。

  (二)恢复性正义可以补充对环境刑事犯罪的制裁手段

  鉴于传统刑罚措施的局限性,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刑罚措施之外的处罚措施。恢复性正义就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产生的,它注重研究犯罪后的法律效果,认为对任何危害行为的处罚都必须回到刑法损害恢复的理论上。怎样才能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这不仅要求我们对刑事司法理念进行思考,而且还要求我们思考刑罚手段是否能达到预防与控制犯罪的目的。传统刑事司法建立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紧张对抗的关系上,要求加害人被动的承担责任,期望通过对加害人课以刑罚以达到预防与控制犯罪的目的。这显然无法达到惩治环境犯罪的目的。在环境刑事司法中适用恢复性正义,要求加害人积极、主动地承担责任,并通过加害人本人、受害人及社会的共同努力,最大限度地修复损害后果,恢复被破坏的关系。这就要求在处理环境刑事犯罪案件中,需以修复各种损害为尺度来确定加害人应承担的责任,并采取较为灵活的责任承担方式,除包括刑罚措施外,还可以采用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提供社区服务等刑罚辅助措施,大大补充和丰富了对环境刑事犯罪的制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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