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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活动的司法实践

发布时间:2013-11-28   |  所属分类:环境法: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随着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和深化,全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已经实,各地区造价管理部门相继出台了配套计价,各地区计价表是为了配合清单计价而推出的消耗量定额。这对整个建筑业与国际报价方式的接轨,起了重大的指导性作用。

目前的工程造价方法其实就是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法,它的主要应用体现在设计工程概算、施工图投标预算、施工过程合同价控制、工程结算等方面。一方面由于清单计价,工程预算价格,不再由政府主管部门(历史上曾是各地区定额站)单方说了算,而是完合依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合同定价,市场化的因素突显。由于工程施工情况的变更或影响,其因素有人为的和自然的、经济的和政治的等多重方面。这在客观上也给最终工程定价带来空前的挑战,审计与被审之间,经常矛盾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也已颁部多年,而建设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现已广泛采用,但一些因工程造价引起的纠纷有增无减。这是经济活动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现阶段,社会经济活动的深入展开,投资的主体与施工的主体日益复杂,而审计工作已不纯粹是政府部门单方的事,民间资本渗入审计行业,各审价机构的执业水平参差不齐,涉及工程造价鉴定经济纠纷的案件日益突出。一些工程造价在第三方审价完成后,由于失去部分的公允,或者对工程造价相关合同、法规理解发生偏差,走入了司法鉴定程序,与工程审价相比,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具有矛盾性,政策性、公允性、指导性等特点。如果司法鉴定工作做好了,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律遵严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也是建筑工程造价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的内容。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的矛盾性:

对于正常的工程造价活动,一般是在工程竣工后进行。它根据签订合同时的

(1)合同协议书及合同附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它又根据施工过程中的(1)补充合同协议书及合同附件;(2)图纸会审;(3)施工技术核定单;(4)工程量签证单;(5)隐蔽工程验收单;(6)施工材料核价单;(7)政府主管部门的调价文件;(7)市场信息价等等相关材料进行结算。

然而,当在审价过程中出现了实际施工状况与上述材料之间有重大出入或疏漏,或者出现上述材料之间相互具有影响造价的重大矛盾,如果一方,强行持自身的观点不放,多数情况下,就造成另一方不得已走向司法鉴定程序。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的政策性:

一般而言,工程造价本身就是政策性强的工作,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尤其如此。它要求司法鉴定人员在具备造价行业的专业知识的同时,不仅要熟悉造价本行业的法律、法规知识,还要熟知司法程序。首先,仔细阅读法院下达的委托签定书和原告的诉讼状,弄清楚原告所主张的标的物,办案法官所需鉴定对象的结论形式。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往往不是对整个工程造价的结论,经常的是鉴定其中的某几项争议费用,或是其中的分部分项费用,或其中人工、机械、或材料费。但这并不是说,这种部分的鉴定就比整体的价格计量简单些,相反,它要求鉴定者清整全部工程的脉络,技术的、相关造价的,防止只见树林,不见森林而产生的误判。要了解整个从合同签定的有效期,和案件标的物价值的当时当地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正在使用的文件、和已调整或废止的文件。而市场信息的变化也是鉴定者所需着重关注的。

政策性执行的水平,是司法鉴定活动的生命。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的公允性:

在一般的审价中,工程造价审价的主要依据是合同。而在司法鉴定活动中,一些案件本身,就是对建筑施工合同签定双方的有关附加条款存在的质疑,看它有没有违背更基本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没有违背公序良俗。正常的审价只有一种结论,而经常的司法鉴定会提供多种结论,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部分,原告的意见、被告的意见、鉴定方认为的客观正确的意见。而这些参考意见的提出,就是客观和公允性的体现。

另外,由于司法鉴定,并不需要原被告双方的签字,而最终完全取结于陪审团的意见,和法官的裁定,经常的要深入施工现场调研取证,研究实际工程造价之间,与合同约定的造价之间的差异。事实上,经过客观的鉴定,一个工程的合同价与原被告之间的心理价位并不等同,而与实际发生的成本加正常的市场利润也不等同,而这些差异恰恰是原被告告在法庭争议的焦点。所以,勘察施工现场,调研建筑市场,是司法鉴定的重要的和必不可少的程序。也是保证司法鉴定工作重要性的保证。对于勘察施工现场的情况、工程量变更及计量情况,应该由原被告双方在场,并对勘验及计量结果签证确认。一些有的重大经济案件,需要有法官陪护。

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的指导性:

在司法鉴定中,鉴定者应清楚的意识到,我们是鉴定者,不能替代法官审理与判案。司法鉴定报告,只给法庭提供其所需的客观的结论。也许,这个结论是工程造价人员具有倾向性的,虽然,他心理避免一种倾向性的发生,但只要我们实际做到了公允与诚实。这时,一个合格的造价工程师会用最大耐心倾听原被告共同的意见,并以这些意见做为新的调解基础,形成双方都能接受的鉴定价格,而把较少量的问题交给陪审团和法官,并由他们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案。

在司法鉴定报告中无论我们怎样表述,鉴定者的意见始终只是指导性的,而不是最终结论。

五、鉴定报告的格式:

鉴定报告的格式,司法部,住建委并没有统一的格式。有些鉴定人把司法鉴定报告就写成一般工程造价咨询报造的格式。有的鉴定机构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做鉴定,对司法鉴定报告一般列出以下内容(可供参考):

一、工程概况(1)本次鉴定对象(2)该工程位于(3)建设项目(4)承包方式(5)工程开竣工日期

二、鉴定的时间:(1)鉴定对象的时间(2)现场勘察日(3)鉴定工作日

三、鉴定原则:(略)

四、鉴定的范围: 人民法院委托函鉴定范围

五、计价依据: (略)

六、鉴定方法:(1)根据人民法院鉴定委托书;……

七、造价说明:(1)未计入鉴定价有争议费用的项目:请法院裁定;(2)已计入鉴定价部分的有争议实物工程量的项目:请法院裁定;(3)它项内容。

八、法律效力:(略)

九、鉴定结论:(附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表)

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署名

总之,做为一个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人员,应该有强烈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为维护工程造价的严肃性,司法的公正性诚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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