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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森林法》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2013-11-28   |  所属分类:环境法: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摘要:《森林法》是林业事业发展保护建设的根本大法,更是森林保护管理和建设的坚强后盾和法宝。作为林业工作者首先必须认真学习《森林法》,深刻领会《森林法》的精神实质和精髓,并能在工作实践中准确、灵活的运用《森林法》来建设、保护、发展林业。运用好《森林法》这个坚强后盾和法宝,并为林业增效、林农增收提供保障,因此说,学习、领会、贯彻、实施好《森林法》是建设秀美山川的根本。

关键词: 学习 ;《森林法》 ;体会

《森林法》是林业事业发展保护建设的根本大法,更是森林保护管理和建设的坚强后盾和法宝。

1森林法的概念和加强森林管理的法制建设的意义

1.1所谓森林法,就是国家规定森林资源的所有权、支配权,经营管理办法和奖惩措施的一种专门法律。森林法的调整对象是林业关系,即在林业生产建设领域内,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在对森林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森林的管理和保护、森林的营造和采伐等方面发生的经济关系。对这种关系的法律规定和调整便是森林法。换句话说,森林法是调整人们在培育、保护、利用、开发森林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森林是我国的重要资源,能够提供木材和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能够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保障农业、牧业的发展;能够防治空气污染,保持和美化环境,增进人们的身心健康。因此,林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的林业是国家富强、民族繁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

2《森林法》的主要内容

《森林法》是我国林业的基本法,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2.1关于发展林业的任务、方针政策和管理体制的规定。《森林法》规定,发展林业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改善生态环境,适应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森林法》规定了"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2.2关于森林资源及其所有权、使用权的规定

明确和核定林权,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是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基础,也是加强森林法制管理的前提。为了解决好森林、林木、林地的归属,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国家、集体和个人都来兴办林业,《森林法》明确规定我国的森林和林木的所有权有三种,即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

2.3关于森林的经营管理和保护的规定

《森林法》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2.3.1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千亩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2.3.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合专职或兼职护林员。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镇)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被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2.3.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包括在规定的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2.3.4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包括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制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2.3.5《森林法》严格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2.3.6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和珍贵植物动物资源进行保护。《森林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对自然保护区内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

2.4关于植树造林和森林采伐的规定

在对新造林和采伐的关系上,长期以来轻视造林,重视采伐,甚至过量采伐、乱砍滥伐,结果采伐迹地得不到更新,林木越来越少。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森林法》明确规定了采育结合,实行限额采伐和鼓励造林育林的原则。

2.4.1对于植树造林,规定了以下几项重要制度,措施和原则;

2.4.1.1《森林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2.4.1.2按照责、权、利相统一,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既有联系又分离的原则,实行谁营造的林木谁管理、谁受益的制度,对于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2.4.1.3《森林法》及其《条例》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植树节的决定》(1981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每年的3月12日为全民植树节。

2.4.1.4对植树造林实行经济扶持。国家通过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征收育林费,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和低息长期贷款,以及从某些产品的产量中提出一定数量的资金等办法,扶持造林育林事业的发展。

2.4.2森林采伐是直接关系到合理利用资源和森林的再生产的大问题,《森林法》对此规定了几项重要的原则和制度。

2.4.2.1《森林法》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制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2.4.2.2对从林区采伐运出木材除国家统一调拔的木材外,必须有林业主管部门发放的运输证件。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放的调拔通知书而运输木材的有权制止。

2.4.2.3《森林法》按照森林和林木的不同属性(自然属性)和用途,规定了不同的采伐要求,一是成片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二是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三是特种用途林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2.4.2.4对森林的采伐实行的法定审批程序和有采伐许可证制度。《森林法》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2.4.2.5《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2.5关于森林管理奖惩制度的规定

对于违反《森林法》的惩罚制度,也就是说法律责任问题,规定了行政与刑事两类处罚,《森林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处罚又作了具体规定。

2.5.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行政处罚规定

2.5.1.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的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2.5.1.2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的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2.5.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行政处罚规定

2.5.2.1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的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2.5.2.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的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2.5.3违法运输木材行政处罚规定

2.5.3.1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2.5.3.2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2.5.3.3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2.5.3.4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因此说学习领会《森林法》及《条例》精神,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打击违法活动,或者说学习宣传贯彻好《森林法》及《条例》是保护广大林农的根本利益,从而为林业增效、林农增收服务。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分子,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林农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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