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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研究生论文对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思考(2)

发布时间:2014-11-03   |  所属分类:婚姻家庭: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二)期待利益的分割问题

  无形财产是人通过脑力劳动而得的成果,一般具有很高的价值。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无形财产也渐入家庭,且逐渐增多,也成为婚姻家庭的财产的一部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知识产权一般是以一方个人的名义所有;其次还在于知识产权中人身权与多数财产权带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与知识产权人难以分割。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含既得财产权与期待权。既得财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争议不大,但期待权所转化的利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理论上争议较大。未明确知识产权在将来可能取得收益的分割问题,如一幅图画,现在没有价值,但过一定时间可能取得很高的收益。

  据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有,此条只规定了收益取得的时间而忽视了其适用时出现的不公现象。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所的收益归夫妻共有,其实是剥夺了对方的智力成果。如果是婚后所创作的知识产权,在离婚时归一方所有,这实质上是否定了另一方在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投入。如果在分割这部分财产时不考虑其将来的价值,可能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的形成一般要投入大量的夫妻共同劳动或共同财产。

  三、对夫妻财产制度的思考与建议(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对制裁离婚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正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补偿与保护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法律漏洞,具有重要意义。⑥这是《婚姻法》的一大进步,体现了法与情的辩证统一,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夫妻一方在离婚时不能在经济上获得合理评价的问题,填补法律空白。⑦但《婚姻法》关于这一制度的条文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制度的司法解释在适用情形、请求权主体、赔偿义务主体和责任确定等方面亦存在一些不足,影响了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

  可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离婚损害赔偿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按照《婚姻法》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于“无过错方”,有过错者是无权提出请求和获得赔偿的。但事实上,导致离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很多离婚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只是过错程度不同而已。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不应强调无过错,而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只要一方存在46条所规定的情形,另一方不论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都有权提出赔偿请求,同样,也应允许另一方提出相应的抗辩,由法官在审判中查清损害的事实,区分过错的有无和大小,在过错相抵之后,由过错大的一方赔偿过错较小的一方,如果双方过错相等,则可以不予赔偿。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意图也才能得到充分体现。

  (二)关于保护妇女原则的思考

  婚姻家庭中,有时需要运用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来调整。

  夫妻离婚时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原则方法是均等分割,辅之以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但却忽略了夫妻一方对家庭所做的劳务贡献,夫妻双方中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有可能是男方,也有可能是女方,但放眼现实,尽管妇女解放运动已经轰轰烈烈地开展了这么多年,但是在我国以及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里,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要将一方从事家务劳动和协助另一方工作以及对另一方事业发展所做的贡献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考量的因素。肯定夫妻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和对另一方事业发展所作的贡献,对尽义务较多、贡献较大者适当多分财产。即在离婚时,应该把因这些牺牲而导致的人力资本的变化所产生的预期利益作为婚内财产的一种形式在离婚时进行公平的分割。首先要充分评估家务劳动对夫妻各自生活和家庭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在对一方因较多投入家务劳动而取得的预期利益进行分割的同时,对于另一方较少投入家务劳动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只有这样,离婚财产分割的方法才能够从表面上平等的规定过渡到实质平等,真正切实保护妇女的财产权利,并最终达到法律公平正义的目的。

  注释:

  [1]王建平主编:《民法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681。

  [2]夏吟兰著:《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48。

  [3][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3-62。

  [4]巫昌祯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09。

  [5]王建平主编:《民法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681。

  [6]杨大文,龙翼飞:《婚姻家庭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89。

  [7]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65。

  参考文献:

  [1]巫昌祯.婚姻家庭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巫昌祯.婚姻家庭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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