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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有效保护问题

发布时间:2021-12-20   |  所属分类:教育学: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拥有著作权的原创性作品传播得更加广泛和迅速。由于互联网专有的传播特性,导致侵犯网络著作权的现象亦呈多发态势。基于此,笔者对网络著作权保护出现的新问题进行对策研究,对网络著作权有效保护的方法和措施加以探讨。

网络著作权有效保护问题

  [关键词]互联网;网络著作权;网络侵权;有效保护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作品的规模与数量正迅速增长。由于互联网独有的数字化特性,网络著作权与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特征有较大的不同。网络著作权具备一些新的特征,如开放性、交互性、易变化性和信息展示的不对称性等。这些特征弱化了传统意义上管辖的地域性及专有性。网络著作权的侵权方式及对象变得复杂化,侵权责任认定难度增加。互联网在赋予知识产权更多新的内涵与特性的同时,也使得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更加棘手。这要求我们在将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展至网络领域的同时,还要有应对网络知识产权新问题的意识[1]。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频发,给权利人造成利益损害。本文意图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的特征及原因进行分析,针对网络著作权的有效保护问题进行有益探讨。

  一、网络著作权的含义及特征

  (一)网络著作权的含义与范围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网络著作权就是依托于信息网络传播的著作权,其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包括的版权和邻接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还应包括具备网络传播特点的软件及平台、数字化设计、多媒体作品、网络文字作品、网络影视作品等相关的电子版权涉及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予以保护。因此,著作权作品的数字化形式也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同时又不符合法定使用条件,擅自转载、复制、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则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网络著作权的特征

  网络著作权与传统意义的著作权相比,其具有以下特征。

  1.网络著作权的共享性增强。现代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所构成的互联网平台,具有数字化、网络化、移动化的特点。通过数字网格技术,人们实现了数据存储、计算、知识信息及其资源的全面交互共享。互联网用户通过服务器、掌上终端、微机终端等载体,可进行信息采集、信息沟通、信息共享。这使得网络著作权的共享性大大增强。

  2.网络著作权信息获取与更改的便利性增强。网络信息是人们通过互联网建立的数字化模型,将复杂多变的众多信息转变为数字化数据和代码。因此,网络作品具有信息量大、种类多、信息更新周期短、数据可以随时上传下载和传播等特点。这使得原有著作权的内容变化性增强。

  3.网络著作权弱化了地域界限。互联网最大的特点就是全球化发展,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获取信息,不再局限于某个地域。因此,很多知识产权的产生和保护不再受到地域的限制[2]。由于网络覆盖面广、资源庞大、开放性强、共享及扩散迅速,很多网络著作的传播不再受地域的限制,在全球大部分地方,人们可以随时获取信息,也可在不同网络空间上传、下载和修改信息。这使得信息内容的获取、传播,甚至更改,都不再受到地域的限制,也超出传统著作权法所辖地域,导致权利人维权变得更加困难。

  4.网络著作权权利人的维权难度大大增加。首先,传统的著作权权利人及专有权利比较明确,地域性界限分明。网络传播的虚拟性使得人们融入了一个以大量迅速流动的信息为基础的数字化虚拟世界。在网络中,人们可以使用虚假的网名及IP地址。这使我们确定侵权人地点较困难,出现侵权难以追究的问题。大部分著作权人难以确定自己所辛苦创作的作品是否遭受了不法利用,即使真的被他人不法利用,被利用的地方、次数也难以确定,这样一来,就给使用人的使用许可发放及报酬获取带来极大不利[3]。其次,侵权主体不易明确。随着互联网上知识产权信息传播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其信息内容在传播过程中又不断修改、扩充。因此,很多知识产权包括邻接权不再属于单独的某个人或者某个群体,而是扩大为多人或多个群体,涉及主体也呈现多元化。同时,侵权行为也呈现多元化,这使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难度增强,网络著作权人维权难度进一步提高。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类型与原因分析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类型

  1.网络一般类侵权。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一般表现为未经权利人许可,侵权人对内容不加更改或对形式稍加变化,通过网络进行传播,获取经济利益。在现实中的很多情况下,即使权利人已明确做出未经同意,不得转载的权利要求,侵权人仍然擅自转载或进行变造后再传播,侵害权利人利益。

  2.网络技术类侵权。该类侵权表现为侵权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利用网络技术或专用程序,故意规避或破坏著作权人在其作品上采取的技术防范措施,对网络著作权相关内容进行截获、传播、修改、封闭、删除等,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侵害权利人著作权的行为。在现实中,对一般著作权权利人来说,网络著作权的技术维权存在诸多困难,使得其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3.网络无授权管理式类侵权。该类侵权表现为侵权人在未得到权利人授权,亦无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强制对著作权进行传播管理,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各类费用的侵权行为。网络无授权管理式类侵权行为人,名义上是为维护著作权权利人的利益,实际上收取的费用并不给付权利人,或以收取其他费用的形式而绕开权利人。例如,侵权人将网络上公开发表或上传的原创文章、方案、PPT都纳入自己的平台,通过搜索引擎加以引导,强行限制搜索人正常浏览、下载,当搜索人需要了解具体信息时,侵权人便以加入会员、收费下载阅读等形式,收取会员费或服务费,隐去应付给知识产权人的费用,使自己获利。互联网具有传播知识的重要作用,许多著作权人为了方便他人的学习、研究,主动将自己的作品上传至网络,供他人浏览、摘抄,甚至下载使用。但网络无授权管理式类侵权行为人利用其创建的网站或网络平台对著作权人并无授权或对自己无权管理的网络著作进行强行管理,并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这种假借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之名,而实施侵害权利人利益之实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构成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二)网络著作权易遭侵权的原因分析

  1.信息获取与更改的便利化,使著作权原有知识产权地域性、专有性减弱。互联网的特殊性使得著作权原有的特征发生了很大变化,网络传播技术的应用使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行为具有涉及行为主体范围广、证据易销毁、侵权数目大、隐蔽性强等特征,这些都会给权利人带来侵权追责、合法维权困难等一系列难题[4]。这也使著作权法律保护的范围出现了很大变化,保护难度增大。

  2.法律存在滞后性。法律是保护著作权的有力武器,但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和多元化。传统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也在不断完善,但由于无法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界定与约束,从而不能有效保护网络著作权权利人的利益。因此,针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3.缺乏对网络著作权传播技术的规范制约。所谓技术保护措施是指作者出于防止他人盗用、滥用其作品的目的而采取的一些技术性保密方法,是一种事前自我保护。例如,著作权人可以对自己原创的文字、图像进行加密技术处理或采用专用的软件进行下载管理,也可以利用物理或软件加锁技术加以保护。但由于实际上没有统一的网络著作权传播技术规范的制约,网络著作权侵权人可以运用其掌握的技术方法破解著作权人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非法侵害权利人的网络著作权,造成权利人维权困难。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制定统一的技术规范,强化对网络著作权的技术保护。

  三、网络著作权保护有效对策研讨

  由于互联网领域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涉及的范围广、难度大、条件高,相关部门需要制定全面的法律和技术规范措施对网络著作权加以保护。

  (一)强化法律及技术平台保护

  1.完善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律法规。首先,由于网络传播技术发展迅速,导致新型网络著作权利益保护问题不断涌现。因此,为了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有效保护力度,相关部门应与时俱进,坚持依法保护,防范为主,奖罚并举的原则,针对互联网传播技术的发展特点,不断完善网络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其次,相关部门要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侵犯著作权违法及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从而达到对网络著作权的有效保护。

  2.设立可以专门进行公开交流的共享门户网站,杜绝网络无授权管理式类侵权行为。该网站为学术交流类专设网站,由政府网信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舆情控制,杜绝资本控制。该网站可以免费上传、下载文档信息,让有意愿分享智力成果的著作权人及原创作者把其原创作品上传至平台,供读者免费下载使用,但读者在引用时须注明作者信息。该网站可以设立讨论区、留言簿等板块,让平台用户通过教学研究及讨论来丰富著作权成果的内容,扩大著作权人及其作品的影响力,使著作权人和网络受众共同受益。该网站还可以设立网络付费平台专区,由作品使用者直接付费给著作权人,让著作权人得到直接的著作权权利利益。这样既可以实现互联网以学习、研究、教学为目的传播、交流知识的重要作用,又有效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3.将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结合,制定新的技术保护规则。网络技术发展迅速,所以相关法律也应针对网络著作权技术保护的特点,及时修改完善技术保护规则和技术操作规范。这样著作权权利人维权信息就能够得到迅速有效传递,网络侵权行为也能够被及时发现,同时也可以对侵权行为人进行有效锁定,实现权利人迅速维权的目标。

  (二)建立网络著作权技术保护体系,完善技术保护措施

  1.建设完善的数据库基础体系,实现著作权“网络身份证”化管理。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构建知识产权的基本信息数据库、侵权预警信息数据库、动态重点管理和服务数据库,为权利人提供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完备数据。相关部门还可以借鉴身份证管理体系,设计相关系统并予以完善,使著作权拥有“网络身份证”,进而实现有效维权和精准维权。

  2.建设功能全面的智能检测系统。通过在检测系统进行基础数据库对接,我们能实现对侵权线索的在线识别、实时监测、源头追溯。同时,相关部门建立协查体系能实现对侵权行为的网上预警、网络电子证据固定化,可以使网络著作权权利人充分收集证据,为网络维权做好准备。

  3.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网络著作权有效保护。区块链是一种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顺序相连的方式组合成的链式数据结构。其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全程留痕、可以追溯、集体维护、公开透明等特点。区块链的上述优势特点,能够实现多主体之间的协作信任与一致行动。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筛选式、围堵式追责,亦可和司法机关、维权机构合作完成在线存证、取证及出证。这种服务模式使得网络著作权权利人可以依据法律精准维权。

  (三)建立维权联动机制,有效保护网络著作权

  1.建立网络著作权电子化管理机制。相关部门应建立维护网络著作权联动机制及网络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布网络著作权信息。相关部门还可以建立网络著作权侵权智能检测系统和执法维权指导管理系统,并将二者有效对接,及时对网络著作权权利人作出维权的具体行为指导,使网络著作权权利人合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2.大力提升公众的网络著作权维护意识。首先,相关部门可以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网络行为规范,让公众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权利义务。相关部门还应对网络著作权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使用者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对侵权责任及侵权后果等进行明确规定,最大限度地确保著作权权利人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避免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次,相关部门要通过宣传教育,提升公众维护网络著作权的正确意识,鼓励全网联动进行知识产权维权。

  3.加强国际合作,建立网络著作权保护信息分析处理联系机制。相关部门应加强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组织之间的合作,建立全球共享的著作权保护数据库,健全及完善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推进加强涉外知识产权执法交流合作,开展涉外著作权侵权信息检索,引导著作权人通过智能检测系统,了解知识产权在域内、域外遭受侵权的情况,及时制止网络侵权行为,实现权利人依法有效的维权。

  [参考文献]

  [1]张珊.互联网时代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路径[J].出版广角,2019(21):43-45.

  [2]陆惠锋.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研究[J].法制与社会,2021(09):30-31.

  [3]王珍.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的现状与保护分析[J].现代信息科技,2018(09):20-21.

  [4]李亚男.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伦理困境分析及对策[J].克拉玛依学刊,2018(05):65-68.

  作者:赵立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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