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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期刊投稿经济转型背景下中小企业的平等法律保护(2)

发布时间:2022-09-17   |  所属分类:经济学: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二、当前中小企业法律保护之现状。

目前,我国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小企业促进法》、《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公司法》、《合同法》、《反垄断法》等不成体系的法律法规,其中《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中小企业法律中的基本法,对保障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宏观政策在我国中小企业保护中也充当了重要的角色,如国务院于 2005 年公布的 《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 年 9 月下发的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性文件。

然而,由于国家政策、经济体制、法律滞后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与大型企业的法律保护远不平等,还存在不少法律制度的缺失。 主要表现在:

1.法律保护体系尚未建立。

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法律特殊保护的完整性非常突出,而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起着基础性法律的作用,但其规定主要是宏观性、政策性、指导性、原则性的规定,法律规范过于笼统,缺乏权利义务明确、法律责任明确的规定,不具有实际操作性。比如,该法第 14 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调整信贷额度,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又如,第 15 条规定的“各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转变服务作风”等等。特别是相关配套的组织、鼓励、优惠、扶持、融资、救济、服务等专门法律尚未建立,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发挥作用的空间。

2.基础立法严重依赖于国家和地方性政策。

从保护中小企业的基础性立法《中小企业促进法》本身来看,其最大的缺陷在于没有明确法律与政策的界限,严重依赖变化性强的国家政策、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从而大大削弱了该法的实际作用。 如该法第 2 条第 2 款规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又如该法第 4 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的组织机构设定,过多依赖各级政府部门,并赋予各级政府制定具体的地方政策进行地方中小企业保护,较多地受到政策的左右,甚至受到地方利益的影响,导致法律与国家政策模糊不清。

3.反垄断法的不平等保护及其缺陷。

我国于 2008 年 8 月出台的《反垄断法》,对于规范和打击垄断行为,保护中小企业的市场主体平等地位,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等,具有一些积极意义。 然而,该法实施 5 年来,我国反垄断的实例为数不多⑦,收效甚微 ,这与该法本身的缺陷密切相关。 第一,《反垄断法》的特殊保护和豁免制度势必造成行政性垄断的蔓延。如该法总则第 7 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可见,该法对诸如金融、保险、电信、石油、化工、铁路、工程等国有垄断性企业,实行特殊的法律保护政策,必然挤压相关中小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市场地位,损害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影响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 例如,《反垄断法》没有明确规定以下重要概念或行为:价格垄断、协同行为等概念,国家安全问题的审查机构、审查程序、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相关市场如何界定、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界定等等,这必然将加大反垄断法实施执行的难度。

4.金融、民商法律保护不足。

充分的资金保障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核心,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造成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困境的一个关键性原因⑧。 就金融、民商法律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支持和保护而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银行业主体准入资格过于严格。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 13 条的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分别为 10 亿元、1 亿元、5000 万元,且均应当是实缴资本,这就大大限制了小微型银行业主体(如社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的准入资格,远远不能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迫切需求,并导致民间金融无序发展的情况发生。 二是民间融资和企业之间资金拆解非法化。 民间融资并不一定违法,其包括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 灰色金融一般是指合理不合法,但对社会有益的活动,其目前为现行法律所不容;黑色金融是指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对社会有害的金融活动,为现行法律所禁止。另外,除《合同法》只允许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活动外,我国法律制度严禁企业之间的资金拆解活动。当前民间融资和企业之间资金拆解是中小企业融资的最便利、最有效的手段,但两者被我国法律所禁止,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三是信用担保法律不尽完善。《担保法》所规定的仅仅是针对一般担保而制定的基本立法制度,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所涉及的问题并没有进行细致的法律规定;虽原国家经贸委在 1999 年发布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但意见属于行政规章,效力有限,还无法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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