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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论文特殊的租赁形式——售后租回交易(2)

发布时间:2016-03-23   |  所属分类:金融: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售后租回交易可以取得纳税上的财务利益还表现为如果承租人出售并租回的是土地,则可从中得到纳税上的财务收益。因为在售后租回交易中如果是资本性租赁,租赁资产的折旧与资本性租赁折旧一样,将来实现的售后租回损益在租赁期间摊销。如果出售并租回的是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成本以及租赁利息费用仍可以按一定方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众所周知,购入土地使用权通常是不能计提折旧的,不会增加这部分费用成本,而通常售后租回交易可以名正言顺地进行成本摊销,增加企业的费用成本,减少收益,相应减少税收,从而取得纳税上的财务利益。

四、售后租回交易必不可少的环节:充分披露

售后租回交易是租赁业务中的特殊交易,因此应予以特别披露。对于售后租回交易的披露,不同国家、地区的会计准则要求不同。美国、英国、中国台湾及香港的会计准则均未对售后租回交易披露作出明确规定。只有国际会计准则认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披露要求同样适用于售后租团交易;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中的单独披露标准也适合于售后租回交易;在对有关重大租赁业务作出具体安排的说明中规定,应当披露售后租回协议或条款内的特殊与非惯常规定。

就一般业务而言,售后租回交易业务涉及到企业几个方面的会计资料披露,首先,出售资产涉及企业资产所有权的申请业务,企业资产申请影响到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相关信息;其次,租回业务涉及到企业代管资产和租赁费支付的问题,因此应充分揭示。同时,作为粗赁的特殊形式,售后租团交易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为了客观、真实地反映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经济利益,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对售后租回交易应作专门的披露。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承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款、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以及重大经营租赁作出披露;出租人对融资租赁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资产账面价值进行充分揭示,同时对售后租回合同中的特殊条款作出专门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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