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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如何履行(2)

发布时间:2017-03-15   |  所属分类:劳动社保: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3.构成要件的差异。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采用了无过失责任准绳,因而在构成要件上并不需求违约人具有过失(具有免责事由的除外);而侵权责任则在多数情况下适用过失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除外),需求行爲人具有过失。

  4.赔偿范围上的差异。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则,违约方的违约赔偿责任限于签署合同之时当事人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且违约方承担的通常是财富性责任;而我国法律关于侵权责任则并没有规则这种可预见性条款,且不限于财富性赔偿(直接损失),还包括了侵犯人身权时应当承担的肉体损害赔偿(间接损失)。

  5. 诉讼时效的差异。《民法通则》规则因违约发作的诉讼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2年,同时也有列外,《民法通则》中规则,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而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或许寄存财物被丧失或毁损等情形, 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第136 条),《合同法》中也规则规则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中的纠纷而提起诉讼的适用4年的诉讼时效(第129条);依据《民法通则》规则,通常情况下由于侵权行爲而提起的诉讼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2年, 但异常也有例外,《民法通则》规则因身体受损伤而提起的诉讼,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第136条),《环境维护法》第42条也规则因环境污染而提起的赔偿央求,诉讼时效爲3年。

  6.免责条件的差异。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标的物。自身属性)之外,当事人还可事前在合同中制定免责条款来扫除或许限制未来可以发作的违约责任 ;而在侵权责任中,免责事由只能是法律所规则的情形,当事人双方不得事前商定免责事由。

  7.诉讼管辖上的差异。关于违约责任而言,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则,当事人因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管辖法院爲被告人的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的人民法院,同时当事人之间还可以在合同中商定诉讼由合同签署地、标的物所在地或许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基于侵权行爲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则的管辖法院爲侵权行爲发作地或许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与选择

  虽然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着上述多种差异,但由于理想生活中民事关系复杂多样且民事违法行爲的性质具有多重性,因而这两类责任时常会发作竞合,《合同法》第122 条就规则,行爲人的违约行爲对受害自然成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依照合同法的规则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依其他法律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爲什幺会发作竞合,究其本质而言,是由于当事人的某一不法行爲不只侵犯了对方的固有利益,同时也损害对方的预期利益,前者构成侵权,然后者则构成违约。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作竞合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违约行爲具有侵权性或许侵权行爲同时构成违约性,二是行爲人故意对他人构成侵权损害时,在二者之间事前存在着合同关系,三是行爲人在违约的同时,冒犯了法律所明令的强迫性义务。在司法实际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通常发作在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雇佣合同、保管合同、供水(热、电、气)合同、承揽合同及赠与合同中。

  依据《合同法》第122条之规则,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作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具有双项央求权,可恣意选择其中之一行使,且依据最高院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之规则,受害人可在开庭前变卦其央求权。关于上述两种央求权如何选择,笔者以爲应当思索何种方式可使受害人失掉的补偿最大化以及举证责任的有利性,同时也要思索行使权益的便利性和本钱、诉讼时效,当然也有学者以爲还要统筹受害人的心思要素,例如担忧被告住所地管辖法院具有偏袒性等。

  值得留意的是,在我国的司法实际中,往往倾向于采用制止竞合方式(类似于法国),例如在医疗事故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中,通常是按照侵权责任来中止诉讼的,而在发作侵权性的违约时,则倾向于以违约责任中止处置,这固然有其实践上的逻辑依据,也可以简化顺序、节省诉讼资源,但是却剥夺了当事人的选择权,不利于民事责任补偿性与惩罚性的完成,甚至会对当事自然成不必要的时间、金钱上的担负,据此笔者以爲,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作竞合时,法律的首要动身点应该是维护公允、注重受害人的权益,给予其充分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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