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职称评定论文医学遗传伦理学案例教学(2)
2.1应当充分肯定基因诊断助孕技术即试管婴儿为人类带来的福音
近些年来,由于全球环境污染加重、大龄婚育者增多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不能正常生育的夫妇日益增多。在一些家庭,盼望一个健康婴儿的降生成为两代甚至三代人的最大心愿。是试管婴儿圆了他们的梦,凭借试管婴儿技术使无数无法自然妊娠的夫妇或得子或得女,他们终获为人父母之趣,他们的父母终得弄孙之乐。从维系人类繁衍生存、满足人生育之天性需求和为一些家庭播撒天伦之乐来说,基因诊断助孕技术在临床上的应用,是最大的人道。至于出现案例中的“基因病的试管婴儿”,这毕竟是极少数。既不能以偏概全,更不能因噎废食,随着基因诊断技术的日臻完善,基因诊断受限会逐渐减少。
2.2对医院医德责任的认定应慎重
医德责任是指医院或医务工作者所应承担的基于医疗道德要求与医德医风规范而规定的职责和任务。承担医德责任,虽然并不意味着被直接追究法律与经济责任,但要受公众与社会舆论的诟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传媒高度发达的社会环境里,无论医院还是医务工作者都几乎不能承受因医德责任缺失而受诟病的形象损失。当然,若是医院或医务工作者确应承担医德责任,公众与社会舆论的监督是无可厚非的。问题在于该案例在医德责任的认定上有困难。从医德风尚的社会要求上来说,人们希望医院的任何诊疗活动都完美无缺。然而,由于疾病的复杂性和诊疗技术的受限性,再加之其他社会性因素的影响,任何诊疗活动都有风险,这就是为什么该案例中院方在做试管婴儿之前就让患儿父母在风险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的主要缘由。这样,院方实际上已经在程序上规避了医德责任。但是,就此来认定院方毫无医德责任也有失公允。因为院方既然明明知道该项医疗技术有风险就应该千方百计避免风险发生,譬如强化对胎儿的产前诊断,经诊断确诊为遗传病患儿应劝孕妇放弃生育,毕竟一个遗传病患儿的降生无论对家庭还是社会都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当然,究竟院方是否尽到了相关责任,我们不是当事方自然不知详情。但是,我们通过该案例对在校医学生进行的医德责任教育却是至关重要的。
3冷冻胚胎处置权争议案例
医学遗传辅助生殖中遇到的典型案例是冷冻胚胎
处置权争议案例。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Reproduc-tionTechnology,ART)包括人工体内受精(ArtificialIn-semination,AI),体外受精(InVitroFertilization,IVF)和胚胎移植(即试管婴儿),代孕母亲,甚至无性生殖(克隆人)的技术等等,这一技术无疑可以帮助无数不孕夫妇实现生育的梦想,但却会引发若干伦理与法律问题。被称为“中国第一例冷冻胚胎处置权争议案”的南京死亡夫妇冷冻胚胎争议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2013年2月20日家住南京的小沈和妻子在做胚胎移植手术的前五天遭遇车祸双亡。存放于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成为四位“失独”老人唯一的寄托。双方父母为要回冷冻胚胎,将拒绝交出胚胎的医院告上了法庭。2014年5月,法院一审宣判驳回原告诉请,理由是“唯一能让胚胎存活的途径只有代孕,这是我国明令禁止的”。[7]国家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医疗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8]这一案例同样在学生中引起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以法律禁止代孕为由而拒绝意外死亡夫妇之父母获得其子女冷冻胚胎的做法人道吗?我国禁止代孕的相关法律是否过于苛刻,是否应该随着人口生育需求与科技进步而做出相应修订?笔者认为这是对学生进行法制观念、遗传伦理和相关遗传知识教育的极好契机。
3.1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和对待“法”与“情”的关系
我国关于禁止代孕的相关法律条文,是基于维护生育秩序、避免“基因乱伦”而制定的。它既是我国公民特别是医务工作者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行为规范,又是法院判定相关案件的准绳。在法律条文没有变动之前,法院的判定是无可厚非的。至于该判定是否有违人道,属于另一个范畴的问题。即使有违人道,“情”只能服从于“法”。因为只有如此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才称得上法制社会,才能维护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3.2充分肯定学生对社会问题的关注,引导学生积极参与遗传技术法律发展问题的探讨
笔者认为青年学生对包括现行法律在内的社会问题的探讨是有民族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的表现,况且这一案例的确折射出我国代孕技术法律规定的粗糙。众所周知,代孕是指通过体外受精的方式为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它有三种情形:一是精子、卵子均来自于夫妻双方,仅借用代孕者的子宫;二是精子来自丈夫,卵子由代孕者提供,经体外授精后,由代孕者怀孕生育;三是卵子由妻子提供,经异质人工授精后通过胚胎移植由代理母亲代孕生育。由于后两种情形会引起难以预料的伦理、法律与会社问题,应于立法禁止无可厚非。特别是第三种情形即由供精者提供精子经人工授精后通过胚胎移植由代理母亲代孕生育的行为,会导致生物学子女聚居大增,这些试管婴儿虽具有血缘关系但彼此毫不知情,一旦恋爱结婚将引发“乱伦危机”。因此,2001年我国卫生部颁布的《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规定一名供精者最多只能提供精子给五名妇女受孕,避免产生众多的“同父异母”兄弟姐妹。[9]但是第一种情形即精子、卵子均来自于夫妻双方,仅借用代孕者的子宫生育的行为应于解禁。理由是这一情形既不违背人伦道德,又不会带来严重社会危害,却可以圆无数因需求女方完全丧失生育能力夫妇生育子女之梦。因此,在一些发达国家,很多人认为这种情形的代孕是一项善举。在我国,也应当开始考虑允许此种情形下三方达成协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的代孕行为。因为任何法律规定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它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完善。我国颁布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时候,是依据当时人口基数大、出生率高、控制人口数量是基本国策和代孕在国内及其罕见等国情。虽然仅仅过了十多年,但我国经济社会却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些变化表现在生育领域则是随着人们婚育观的变化,我国人口自然增长率呈逐年下降趋势。据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2011年末,中国大陆人口年均增长率由2002年的6.45‰降至2011年的4.79‰,下降了1.66个千分点。上海市人口自然增长率在2013年前曾连续19年负增长,而历史上我国个别年份的人口自然增长率曾高达30‰左右,现在我国人口增长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与此同时,伴随女性不孕发病率逐年上升与医学遗传辅助生殖技术的日臻完善,寻求代孕的呼声不时现于媒体。笔者赞同“由代理母亲代孕生育权是人类维护人口生产不断延续的一项自然权利”的主张。笔者建议国家有关立法机构通过释法的方式对代孕以新的具体界定,即施行有区别的代孕管制,以利公民获得合法代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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