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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论文战国变法与古希腊罗马社会改革之比较(3)

发布时间:2016-03-25   |  所属分类:历史: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战国变法还讲究整顿吏治,如“吴起为楚悼王立法,卑减大臣之威重,罢无能,废无用,损不急之官,塞私门之请,壹楚国之俗。”(注:《史记》“范雎蔡泽列传”、“滑稽列传”、“田世家”。)。齐威王“赏一人,诛一人”,“齐国震惧,人人不敢饰非,务尽其诚,齐国大治。”(注:《史记》“范雎蔡泽列传”、“滑稽列传”、“田世家”。)秦国“其大夫出于其门,人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私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注:《荀子·强国篇》。)要求官吏一心奉“公”,即完全投入于事奉以君主为核心的国家公务中。尤其是韩国申不害讲究君主统治权术之改革,就是为了禁止大臣“蔽君之明,塞君之听,夺之政而专其令,有其民而取其国”,而主张“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最后,“明君使其臣并进辐凑”(注:《群书治要·申子·大体篇》。)。《商君书·修权篇》宣言:“权者,君之所独制也!”做到群臣乃至全国都跟着君主一人运转。其中心问题都在于如何使“吏治”服务于君主专制的国家统治体系之中,这样新兴军功官僚集团很快堕落为君主的驯服工具,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君主专制统治。

我们看到,古希腊罗马的社会改革,其核心内容主要围绕平民的基本权利问题而展开,经过艰苦卓绝的长期斗争,平民与贵族的平等化进程得以初步实现;在平等权利的理念指导下,通过一系列政治改革法案,出现了民主共和制度的雏形。而战国变法,其核心则基本围绕在加强君主专制的国家统治方面,进一步剥夺本国民众的基本权利,还包括燔诗书、禁游学诸文化政策。其强国兴邦与进行战争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扩张国土和增固君主的权力,而西方古典古代社会有关人民取得平等权利的改革内涵,在战国变法中完全找不到相应的影子。二

它与两者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密不可分,也有着当时社会权力结构与经济、法律诸方面基础条件的区别等等缘故。然而表现出来的最为关键的问题是,两者社会改革的主导力量完全不同:古希腊罗马社会改革的主导力量是平民阶级,而战国变法的主导力量却是各国君主,及其代表极端君主派的法家人物(注:参阅拙作:《战国法家代表地主阶级吗》,《学术月刊》1991年第3期。)

在古希腊雅典,平民与贵族矛盾不断加剧,阶级关系极度紧张,下层平民甚至到处酝酿起义,而促发了公元前594年的梭伦改革。数十年之后,人民起来推翻僭主统治,随后又与联合斯巴达王实行寡头统治的贵族斗争,取得胜利而推选克利斯提尼进行改革。又在一系列与贵族的较量中,迎来了厄菲阿尔特改革的成功,然而民主派也付出了血的代价,其最卓越的领袖厄菲阿尔特遭贵族暗杀。最后,伯里克利当选为首席将军,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将雅典的民主政治进一步推向繁荣。其中,这些领袖人物能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平民的要求,权衡利弊、因势利导,以凌驾于平民与贵族阶级之上的身份,平衡两对立阶级的权益以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而采取一系列缓和矛盾、改制立法的进步措施,进行了一场又一场大刀阔斧而较为公正的社会改革,它实际上都是平民的阶级力量及其斗争成果的反映。

罗马的平民人数众多,且大量集中于城市,更便于组织与行动。特别是许多平民参加军队,构成罗马军团的主力,在战争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元前494年,平民由于不堪忍受贵族的债务奴役而发生骚动,随即与军队中的平民战士一起撤到离罗马五公里的圣山上安营扎寨,当时罗马国家正大敌压境,一下子失去了大部分军事力量,贵族在惊恐中不得不与平民谈判和解。公元前451年,贵族与平民共同组成十人立法委员会,执掌最高权力,编制与颁布了《十二表法》。然而当阿庇·克劳迪领导的十人委员会暴露出专制的意图,扼杀民众的自由呼声时,人民只得又起义,推翻十人委员会,重新任命了执政官与保民官。据有关史料记载,到公元前287年,取得平民会议决议对全体罗马公民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胜利之际,一共进行了五次这样的撒离斗争,虽然道路跌宕起伏,但每次斗争平民最终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胜利。

罗马平民是作为一个有组织的整体参加斗争,不是一群乌合之众,他们曾经在阿芬丁山上建立一个公社组织,其中有希腊商人参加,他们带来了其母邦平民斗争的历史经验。同时,罗马平民在与外界的接触中,更吸收了许多有关政治改革的新思想,学习过希腊的一些成文法典。他们已能意识到怎样才能争取到平等的政治与经济权利,以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从而目标较为明确,策略进退有序,表现出极其智慧的斗争艺术。古罗马的平民斗争顽强坚持了两个多世纪,许多杰出人物还为此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其艰苦卓绝的精神、波澜壮阔的画面,都让人感叹不已!

那么,战国时期的民众为什么不可能像西方平民阶级那样为争取平等权利而进行艰苦的政治斗争呢?其原因似乎是多方面的,然而最根本的因素是两者处于完全不同的经济结构之中:西方的平民阶级处于已经颇为发达的私有制经济之中,大多数公民都是一定生产资料的私有权者;而战国时的民众则处于国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经济结构之中,绝大多数人民只是国家共同体的附庸(注:参阅拙作:《从云梦秦简看秦的国有制经济》,《史学月刊》1995年第4期。)。要知道,财产私有权不仅是民众个人的经济权利,更是一种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它是人们进行政治经济、法律文化诸社会活动的核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前提,如果没有独立自主的财产权,那么其他权利都将是空谈,同时也使人们的权利意识极为淡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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