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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评职论文发表简述中国传统人格现代化的路向

发布时间:2014-05-16   |  所属分类:伦理学: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摘要:马格纳雷拉的定义中,现代化指发展中的社会为了获得发达的工业社会所具有的一些特点,而经历的文化与社会变迁的,包容一切的全球性过程。我国现代化历程始于鸦片战争。在探索现代化的艰难历程中,许多有识之士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现代化的关键是人的现代化。

  人的现代化的关键则是人格的现代化,正如美国学者阿历克萨·英格尔斯所言:“一个国家,只有当它的人民是现代人,它的国民从心理和行为上都转变为现代的人格,它的现代政治、经济和文化管理机构中的工作人员都获得了某一种与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性,这样的国家才可真正称之为现代化的国家。”

  关键词:文学评职论文发表,期刊杂志网,中国传统人格,现代化路向

  1 从依附型人格转型到独立型人格

  在我国传统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多种力量的作用下,大多数中国人并没有发育成长为独立自主的个体, “人是直接被巨大的封建纲常伦理制度所压制和湮灭着,人尤其是作为最真实存在的个人的主体性始终没有凸显出来。”因此,在人格方面,大多数国民或多或少地表现为依附型人格,他们只有在各种关系中才能确认自身。陈独秀在《一九一六年》一文中就指出:“君为臣纲,则臣于君为附属品而无独立自主人格矣;父为子纲,则子于父为附属品而无独立自主人格矣;夫为妻纲,则妻于夫为附属品而无独立自主人格矣。率天下之男女,为臣、为子、为妻而不见有一独立自主之人者,三纲之说为之也。”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而言,现代化就是生活的世俗化,具体表现为政治民主化、社会法制化、经济市场化及价值取向个人本位化。因此,在现代社会中,人的生活更加务实,人更注重个人的价值、尊严和成就。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的主体视角对文明社会以来依次更替的三大社会形态作了如下经典的论述:“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

  以物的依赖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阶段。”从现代化的定义我们可知,现代化是为了获得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社会特征,而工业社会在时间跨度上正好对应于商品经济社会,因此,从依附型人格转型到独立型人格是传统人格现代化的必然路向。

  建国之初,人们除了一时还难以摆脱对他人的依附外,又开始普遍地依附于所供职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农业合作组织;也就是说,在原本存在的人对人的依附之外,又增加了人对单位、集体的依附。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的实行,人对人的依赖关系,以及人对单位、组织的依赖关系才获得了转变为人对物的依赖关系(即人对资本的依赖关系)的条件。市场经济强调个人自主、平等竞争,既呼唤独立人格的出现,也为培养独立人格创造了经济基础。

  2 从等级型人格转型到平等型人格

  何谓等级?《辞海》(1999版)的解释是:“按社会政治地位的高低划分并被法律确认的不同社会集团,普遍存在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等级和阶级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阶级按经济地位划分,等级按政治地位划分。”由此看来,等级现象实际上就是政治权利和社会人格的不平等现象。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国家”的概念是天下、邦国和家庭的统一体。家是国的根基,国是家的扩大。在这种架构中,强调“忠”“孝”立国,倡导“三纲五常”,君与国一体,国与家不分,君主与家长同体,人臣和人子同体,君臣关系与父子同构,忠君与孝父合一。因此,中国传统社会呈现出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宗法制度为基础,以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等级为格局的特质。这样,中国传统政治就造就了对封建统治者忠诚不二、俯首贴耳、惟命是从的“臣民”或“顺民”,国民的等级型人格也因此形成。

  以现代眼光审视,我国传统人格说尽管在人格平等方面有“人皆可为尧舜”的说法,即从人性善的角度,推演出人都有达到理想人格的先天平等性,但更多的则是把所谓的“圣人人格”、“贤人人格”、“君子人格”等赋予神秘的等级色彩。加上封建制度的强化,人格说与等级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使人格平等在中国历史上难以立足。在别尊卑明贵贱的礼教统治下,形成了中国人人格的奴隶特征,即忠孝节义式的奴隶道德,轻刑薄赋式的奴隶幸福,歌功颂德式的奴隶文章,拜爵赐第式的奴隶光荣,丰碑牌坊式的奴隶纪念物,个人独立平等的人格则消灭无存。

  以商品经济为特征的现代社会,强调公平竞争,人格平等,蔑视封建社会等级观念,正如马克思所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平等,就是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同样的权利,受到公平的对待,不受任何歧视。罗伯特·达尔所言:“个人的生命、自由和幸福,比别人的生命、自由和幸福,内在地既不优越,也不低劣,因而,我们认为,我们对待每个人,应该把他们当作在生命、自由、幸福和其他一些基本物品和利益方面拥有同样要求的人来看待。”只有具有平等型人格特征的人,才会真正做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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