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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评职论文发表简述中国传统人格现代化的路向(2)

发布时间:2014-05-16   |  所属分类:伦理学: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3 从双重型人格转型到同一型人格

  我国传统文化的重心是儒家文化。儒家关于社会理想、政治理想、人格理想的设计对于传统农业社会的整合作用是巨大的,对于中国历史的正面影响也是巨大的。然而,儒家对人格理想的设计也带有巨大的虚拟性。西方自柏拉图以后,尤其是从笛卡尔到黑格尔,总是把真理归结为“在场”,认为凡不符合逻辑概念的东西或不可能出现在感性直观中的东西,就不是真的。这就是所谓的现实性。儒家的人格设计恰恰缺少这种现实性,使得儒家的人格理想难以成为广大民众的真正操守。这种脱离现实的虚拟设计,必然会产生“真的假”和“假的真”,造成双重人格的形成。

  以儒家的“义利之辩”为例。孔子最早提出义和利的对立,“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荀子主张先义后利,“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荀子·荣辱》)孟子答梁惠王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也把义和利看作是矛盾的,强调要贵义贱利。发展到宋代,“存天理,灭人欲”,则把人对“利”的正当欲求消灭夷尽。

  然而,“‘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儒家的人格设计中因为缺少对“利”的正确规划,所以,“学而优则仕”,“仕而优则贪”成了诸多封建士大夫的实际选择。历史上的官场是知识分子云集之处,也是唯利主义最发达之地。这正是典型的双重人格的表现。

  与双重人格相反的是同一型人格。属于同一型人格的人,对一定社会的价值理想怀有真诚、明确和坚定的信仰,其内心世界与外显行为、理想自我与现实自我达到高度的统一。现代社会需要的是同一型人格。现代社会是实行商品经济的社会,从经济学角度讲,要达到商品交易中的最佳效应——实现交易主体之间的“双赢”,必须建立一种有效的信用机制,确保交易各方始终遵约守信。因此,诚信是一种无形资产,是商品价值中的核心价值。恪守信用是现代社会中企业和个人获得社会和市场承认的入场券,也是做人和做企业最基本的生存理念之一。所以在商品经济时代,必须深入持久地开展诚信教育,尽快建立起维护和保障诚信的法律制度和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着力培养和不断提升国人诚实守信的优良品德和健康人格。

  4 从伦理型人格转型到法律型人格

  以儒学为重心的传统文化从家族伦理中推衍出国家政治秩序,“国”不但与“家”紧密相联,且被看作是“家”的扩大。从“男女有别”生出“夫妇有义”;从“夫妇有义” 生出“父子有亲”,从“父子有亲” 生出“君臣有正”。所以我国传统社会是与伦理重叠在一起的,“四海之内皆兄弟”就是这种重叠的反映。伦理与社会结合,如果伦理能有效运作,社会也能在某种程度上达到安定的目的。

  然而,在伦理式社会,治国之道与治家之方等同,维系伦理关系的“情”成为处理国家、社会一切事务的最高准则,凡事不以理为准,而是以情为准,“理”在“情”中,“国法不外人情”,普遍的法律准则在这种社会里不发生作用,或者是能发生作用但受到“情”极大的制约。在这种土壤中成长的国民也因此成为具有明显的伦理型人格特征。

  从伦理型人格到法制型人格的转型,是社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伦理型人格以伦理道德为支点。具有伦理型人格特征的人,不是“我”,而是“皇帝的臣民”,是“我父亲的儿子”,根本不具有独立、平等意识。然而,现代社会所要求的是具有独立、平等意识的现代人。

  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市场经济,而人格平等独立的契约精神则是市场经济的先决条件。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不能依附,只能“契约”(在现代社会“契约”大都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契约精神、契约性道德正是近代启蒙思潮的主要内容之一。在以市场经济为特征的现代社会,人们彼此之间形成了普遍的经济交往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因为法律的约束而普遍表现为法律关系,法律成为调节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主要手段,所以现代社会都不断加强法制建设。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是法律对人的平等权的赋予,也是法律对人必须具有平等意识的要求,因此,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的进程,也是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的进程。人们的法制观念通过人格表现出来,从而使人格具备法制特征。具有法制型人格特征的主体,会自觉地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善于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严格遵循司法程序办事,这正是现代法制社会所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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