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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网收录杂志特留份制度的伦理价值(3)

发布时间:2014-12-20   |  所属分类:伦理学: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 一) 我国必继份制度的局限性

  必继份制度是我国继承法为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生存权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是法律通过对被继承人处分自己个人合法财产的一种强制性限制,来实现继承制度养老育幼功能的具体措施。因此,必继份制度对于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但1985 年继承法设立的必继份制度有其历史局限性,当时的个人财产以日常生活用品为主,无论数量还是质量均相当有限,适用遗嘱者更是寥寥无几,人们的观念也相对纯朴,规定这一制度意在法律的指引与宣示。而以今日之视角观之,必继份的内容过于原则且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充分体现继承法所应蕴涵的伦理价值,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适用必继份的权利主体范围过窄,仅包括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忽视了继承法的身份特点以及伦理价值,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作用非常有限。现实生活中发生的遗嘱人不顾亲情,感情,将全部遗产留给情人、保姆甚至宠物的情况并不鲜见,不仅伤害了配偶、子女的感情,也触碰了社会的道德底线,由此所引发的社会舆论的哗然,影响了公众对法律公平正义的信仰,对家庭价值的尊重。第二,适用必继份的权利主体的标准模糊,何谓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既不利于保护被继承人立遗嘱的自由,也不利于法律的具体操作与执行; 第三,必须保留的“必要的遗产份额”标准不确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同样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既要考虑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实际需要,也要考虑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还要考虑被继承人所留遗产的数额,其结果有可能导致执法尺度不一,甚至同案不同判,容易引起家庭纠纷,不利于家庭的和睦团结,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 二) 设立特留份制度,完善我国继承法

  必继份制度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没有充分体现继承法的伦理价值,不利于家庭的和睦团结,在目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发达,家庭成员主要由家庭承担扶养责任的情况下,必将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继承法的修订就应当以社会本位为立法基础,改必继份制度为特留份制度,正确处理遗嘱自由与家庭成员利益的冲突,在尊重遗嘱人遗嘱自由的前提下,有限度地保护近亲属的法定继承期待权,维护社会的基本伦理关系,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特留份制度主要包括特留份主体的范围、特留份份额的确定、特留份权利的保护三个方面。首先,我国特留份权利主体的范围应限制在配偶、子女、父母。为了保障遗嘱自由,我国继承法不宜将特留份主体的范围规定得过大,应考虑与现行婚姻法、继承法相衔接,将特留份权利主体的范围限制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共同生活且相互间负有直接扶养义务的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特留份的权利主体既有法律依据,又符合民众的继承伦理与继承习惯。其次,特留份份额的确定应当采取全体特留份主义。即特留份的比例额是就财产的全部而确定,并可以考虑将特留份份额确定为法定应继份的 1/3。换言之,被继承人遗产的1/3 必须保留给自己的配偶、子女、父母,其余的2/3 遗产可以自由处分,这样既保障了遗嘱自由,尊重遗嘱人自由处分其财产的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期待权,维系家庭关系。再次,应通过扣减之诉对特留份权利进行保护。遗嘱人未保留特留份、或保留的特留份份额不足,特留份权利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赋予特留份权利人以相应的扣减权,通过扣减之诉,对于遗嘱人违反特留份规定而进行的财产处分因扣减权的行使将归于无效或部分无效。

  修订与亲属身份密切相关的继承法,既要遵循财产法的规则,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保护其处分财产的自由权,也要考虑亲属身份的特殊属性,考虑人情、伦理以及传统习俗。家庭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人的根基,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保护家庭的价值,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达到情理法的内在统一,是制定一部以人为本,符合中国国情的善法、良法的必要条件。ML

  注释:

  [1]卢梭 . 社会契约论[M]. 何兆武,译 . 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6: 9.

  [2]彼德罗•彭梵得 . 罗马法教科书[M]. 黄风,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77 - 378.

  [3]卡尔•拉伦茨 . 德国民法通论[M]. 谢怀栻,等,译 .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 58.

  [4]恩格斯 .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53,59.

  [5]黑格尔 . 法哲学原理[M]. 范杨,张企泰,译 . 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2: 191.

  [6]史尚宽 . 继承法论[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 -5.

  [7]陈棋炎 . 亲属、继承法基本问题[M]. 台北: 三民书局,1980: 436 -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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