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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民法里的自助行为制度

发布时间:2015-07-18   |  所属分类:民商法: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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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在情况紧迫的情形下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是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它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公认可的行为。

  一、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目的要素。1、权利人是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措施。这就要求权利人采取自助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若是违法的或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或权益则不适用自助制度,这样的权利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也是不可能给予正当的法律救济的。2、这种基于自助产生的请求权利还要受到相关法律规定的限制,法律规定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得通过扣押或毁损手段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进行自助。

  (二)情势要素。这主要是要求一种采取措施的状态条件,即,情况紧急,如果不采取自助行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无以弥补的或是以后难以实现的损害。只有在此情形下,方可进行自助来进行维权。

  (三)方法要素。一般有两种手段:第一,对物的扣押和毁损。自助人可以通过扣押侵权人的物品的方法迫使其对自己权益的损害加以补救。但是这也必须在义务人没有表示或根据其反应得知其并无意进行赔偿或是补救的,才能采取该措施。第二,限制人身自由。只有在义务人有潜在逃亡危险而又别无他法的情形下方可为之。

  (四)限度要素。作为一种私力救济的方式,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样,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至于这个限度的衡量标准,应当以自助人请求保全的权利大小为准。

  (五)及时申请要素。这个条件主要是指,权利人在采取自助行为之后要及时的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请予以处置,将扣押的财务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交由法院或有关机关,请求为适当处置。

  二、自助行为的法律后果

  正当的自助行为的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的后果不承担民事责任。像此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有所体现,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于他人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押收或毁损者,不负损害赔偿之责。但是正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样,不能完全排除行为人的不正确不适当的行为,而在此情形下产生的损害后果 ,行为人是应该要承担的,主要有以下情况:

  (一)自助行为错误。这主要是指行为人错误判断,以为发生了债务人逃跑、转移财产或是其他看起来将要造成自己权益的侵害,又来不及想国家机关请求援助而实施的针对性侵权行为。因而,对因错误举动造成的损害行为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自助行为过当。行为人在实施自助行为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如因为行为人的扣押行为中管理不善而使对方受到损失,只要行为人超过必要的限度,给不法侵害人或债务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那么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在不同的具体情况下,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申请不及时。因为行为人没有及时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请,延误处置时间,给债务人或不法侵害人

  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此时,行为人除了解除当前针对侵害人的措施之外,行为人应该对不法侵害人或债务人不必要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四)滥用自主权利。主要是指行为人出于主观恶意,不符合自助行为的要件,违法对他人或债务人实施措施的侵害行为。自助行为的设立就在于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有限制的私力救济措施,所以决不允许以自助为幌子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受到法律严格的保护,不容任意侵犯。

  三、我国民事立法应确立自助制度

  随着随着法治的健全,国家权力的加强,特别是民事主体人格独立及尊重人格的法律思想的发展,在现代法治中,各国均原则禁止债权人私自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只能诉诸国家机关请求保护,否则,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但是,法的精髓在于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日常生活中出现情况紧迫,权利人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事件,如果不允许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救济,对债权人的保护就会出现漏洞和偏差。因此,在一些国家,除注重运用公权力保护权利人利益之外,还允许特定情况下权利人的自力救济,此即自助行为。国外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对自助行为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民事立法确立自助制度,有重大的法律意义。

  第一、即使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一些当事人在民事权利受到损害时,也会自发地采取保护自身的行动,但因这些行为缺乏法律指导而往往失去合适的限度或是盲目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反而引起不应有的侵权纠纷。因此,如果我国的民事立法规定了自助行为制度,明确了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以及违反了该条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不仅可以使自发的自我保护行为得以引导,而且还可以有效抑制自助行为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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