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习惯之民商法法律渊源(2)
目前,德国和法国在通过法律原则界定民俗习惯的法律渊源地位上有相对比较典型的立法。习惯法在解释契约、履行契约习惯等涉及法律事实的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另外一方面德国民法典对习惯法观点上既没有给出决定性的拒斥,也没有给出一般性的界定。
在我国,就《民法通则》而言,其中的第7条是否属于“公序良俗”方面的规定,学界有不同的意见,但无论怎样,“公序良俗”都是民俗习惯属于法律渊源的重要依据。我国关于民俗习惯典型案件的司法实践也能够证明这一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会借助 “公序良俗”对民俗习惯进行概括性的解释。根据案件的实践和经验的总结,部分法院已经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趋于具体化,形成有效系统并具有详细的适用规则,从而有效避免司法向概括性条款的“遁人”。
民俗习惯或作为效力依据将正式的形成成文法规则,或依然以基本法律原则的形式存在,但是特定民俗习惯作为民商法法律渊源的地位是非常明确的,只是这种形式的法律渊源地位并不是赋予民俗习惯在案件实践全程中都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民俗习惯在民商法中得以发挥民商活动中的法律渊源功能或者作用,或者是对民商活动产生实际的影响,都取决于特殊的适用条件和审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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