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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论文发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经济管理的创新

发布时间:2015-10-10   |  所属分类:农业经济: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这篇农业论文发表了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经济管理的创新,农村地区的经济比较简单,在农村经济当中乡镇政府起着一定的经济管理职能,论文探讨了乡镇政府职能问题以及发展方向,并提出了乡镇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建议,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农业论文发表,经济管理论文

一、引言

对于农村地区来说,虽然经济组成没有城市经济那么复杂,但是依然会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和影响,而乡镇政府的职能也就在此显示出来,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已经经历了太多的变化,而要实现农村经济跟上时代的发展,跟上城市的发展,改变乡镇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让其在农村经济建设中起到促进和调控作用,这一点非常重要。而笔者将通过本文,就新农村背景下经济管理职能的创新研究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目前乡镇政府职能问题以及发展方向

1.乡镇政府职能问题

由于农村本身就是一个经济发展相对迟滞的地区,而除了一些外界因素的影响,即交通、产业发展以及市场需求等,还有一些内在的因素,其中政府部门的职能界定问题就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所在。例如一些乡镇政府对于职能界定不清,会出现职能越位、服务缺位以及服务理念错位的问题,同时责任不明确,导致工作开展不够主动,而且对于审查存在较大问题,对于审查结果评估不够彻底,导致难以激发干部工作热情,政府经费严重缺乏;还有一些地区政府部门过于复杂,却没有发挥解决村民困难的职能,同时财政支出较大,而且对于经济的缺乏管控,从而导致对于经济动向无法掌握。有相关资料研究显示,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差距也是影响政府职能改变的一个阻碍[1]。

2.乡镇政府职能发展方向

根据相关资料调查显示,目前我国政府的转型已经出现三类比较成功的类型,即竞争型、辅助型以及社区型,竞争型是指政府通过彼此之间的竞争和比赛,优胜劣汰,最后实现其职能的改变和发展,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顺德政府;辅助型,顾名思义,就是让市场对资源进行分配,而政府在满足市场的基础上,进行引导以及帮助,最为突出的就是温州政府;社区型,这种政府与前两种政府存在本质区别,职能是对社会公共需求配置,同时提供公共服务以及对应的产品供应,最为突出的就是苏南政府。乡镇政府一般职能改革和转变通常会对特殊的环境进行分析,然后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转变,从而能够更加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2]。

三、乡镇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变建议

1.加强公共服务以及社会管理措施

对于加强公共服务以及社会管理来说,乡镇政府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1)构建良性的经济环境,即对农村的经济以及市场动向进行严格的把控和监督,同时保证农民基础权益,让他们能够在农村市场中始终保持主导地位;(2)强化公共服务以及设备供应,即通过对于地区的文化、治安、卫生以及教育等各类公共体系的加强,从而有效提升社会公共服务的质量以及供应需求;(3)推行“以人为本”的良好风气构建,即开展一些扶贫救助或者捐款献爱心的活动或者政策,落实各类工作体系,积极听取民众意见,从而减少社会矛盾产生,通过教育提升群众整体素质以及文化思想。

2.改革社会管理服务体系的内容

社会服务管理体系是保证乡镇政府职能实现和改革的重要体系,而为了能够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首先需要对这一体系进行改革,改革的方向也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1)优化事业单位的职能界定和划分,对于事业单位的职能进行明确划分,即技术性、事务性以及服务性的事情都交由事业单位处理,而行政管理和执法则交由专门的行政部门处理,各个单位部门各司其职,提升社会服务效果和效率;(2)政府服务管理改革,政府部门可以根据自身地区的情况和民众需求,构建便民中心,为当地居民提供便民服务,服务内容包含处理一些需要县市政府审批的行政事务以及公共服务内容,通过简单的“一体服务”,达到便民惠民的目的,此外还可以推行激励地区市场经营的服务,从而保证民众的参与,也为促进区域经济提供基础;(3)农业服务社会化,即通过对公共服务建设激励经济建设,例如对于养殖以及种植基础行业来说,最重要的是技术的引进,那么乡镇政府就可以推行疫病防治服务以及种植养殖新技术,同时鼓励当地的更多农民加入到这一行业中,从而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3.协调内外关系,保证政府秩序

对于农村地区来说,乡镇政府需要进行关系协调的部门包含四类,即县市政府、乡镇党委、乡镇人大以及村委会,而详细的协调建议和方法如下:(1)协调县市政府关系,协调县市政府关系可以通过责权明确以及重新配置来完善,例如乡镇政府主动向县市政府提议,对于相关责权进行承担,明确自身责任以及义务,同时建议县市政府完成其中的管控和审查工作;(2)协调乡镇党委关系,对乡镇党委关系的协调可以从职能的分配入手,即建议乡镇党委改变以往管控所有事物的职能,转变为只对重要事物进行决策,同时管控对人员的配置和升迁,其他的工作则由乡镇政府完成;(3)协调乡镇人大关系,乡镇政府是乡镇人大的监督目标,而协调两者关系,乡镇政府首先需要主动遵从乡镇人大的监督,同时贯彻和落实其提出的合法建议和要求;(4)协调村委会关系,按照级别来说,村委会属于乡镇政府的下级部门,而乡镇政府对其也具有一定的监管权力,但是两者的关系也需要统一和协调,即乡镇政府除了履行监管职责以外,同时也要进行指导和建议,不能以主导取代指导,要尊重村委会的民主自主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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