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经济评职论文发表浅论粮食收购价政策实施效果(2)
三是扩大实施最低价收购的粮食品种范围。除对稻谷、小麦实施了最低价收购外,建议对玉米、大豆实施最低价收购;四是建立和完善最低价粮多渠道销售机制。除现行集中统一拍卖、网上竞价拍卖销售方式外,建议国家规定销区储备粮的轮换等政策性用粮,首先从产区最低价粮中调进,建立最低价粮有机转化为储备粮的衔接机制[3]。
(二)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效果
一要理顺执行最低价收购政策各种主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系统、地方收储企业等之间关系,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职责,防止出现权责不分、政出多门,影响到政策执行效果。建议建立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协调机制,成立以地方政府牵头,粮食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参与的政策执行协调机构,协调处理在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中的相关问题[4]。
二要完善粮食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健全粮食价格监测网络,做到低于市场价格,及时地启动收购预案,高于一定价格及时停止执行收购预案,避免托市收购演变成保护价敞开收购,真正发挥政策的托市作用,防止粮食价格过低,维持粮食价格在一个合理的价格水平上,达到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三要加强对最低价粮食的管理。建议参照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国家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最低收购价粮食管理办法,健全制度,做到依法依规加强对最低价粮食的质量等管理。
(三)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配套措施
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只能保证农民种粮不亏本或者有点利润,且是国家对流通环节的价格补贴,属于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将产生贸易扭曲、需减让承诺的国内支持的“黄箱政策”之列。因此,要继续实施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等粮食生产补贴,与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减少粮食最低收购价对市场粮价的扭曲效应[6]。既确保种粮农民足够多的补贴,又不使最低收购价影响粮食市场机制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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