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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电气设计中运用消防设计(2)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水力: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在消防应急照明设计中,蓄电池作为一路消防电源,在设计和应用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电源只有正常一路,消防照明负荷为一、二类负荷或消防照明负荷为三类负衙但设有火灾报警系统,火灾时会切除此电源,消防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的蓄电池。

②因消防灯具自带蓄电池比较分散,会造成蓄电池的日常检测工作量大,且易漏检,造成蓄电池损坏、老化和未察觉电量不足,使火灾时不能正常投入使用,因此DBJ 01-611--2002(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第3.3.1.1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即面积较大的场所采用集中蓄电池(EPS)的供电方式,数量小且分散的情况下可采用灯具自带蓄电池的方式。

③消防控制室、电话总机房、配电室、发电站、水泵房、风机房等消防工作区域的应急照明照度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蓄电池持续放电时间不小于180 min。

图3 应急照明系统接线示意图

上述几点是设计中经常出现问题的地方,此外,在应用中应重视蓄电池的日常检测,建立制度,定期定时进行检测或设自动检测系统,并做到不漏检,对不符合要求的电池应及时充电或更换。

1.2消防设备的剩余电流保护问题

消防水泵如地下室潜污泵、消火栓泵等因处于潮湿场所,根据电气规范的一般要求应设剩余电流保护,但如果火灾发生,消防泵运行时因剩余电流突然被切断,从而造成一些消防设施的瘫痪,严重影响灭火的进行,这样的设计是错误的,会因小失大。JGJ 16q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7.6.4条也明确了这一观点,对于突然断电会导致比囚漏电或过负荷而造成的损失更大的配电线路,不应装切断电路的剩余电流保护器,剩余电流保护只动作于报警。

4 结语

本文根据作者多年从事建筑电气工作的工程设计经验,对消防配电设计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两部分内容中易出现问题的部分,在规范的使用和理解的基础上提出一些问题的总结,希单能帮助设计人员减少或根除上述或类似的违反规范的设计思路出现,使火灾时人民的生命、财产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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