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全面与国际接轨,以及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大规模建筑市场秩序整顿,都强烈的表明在我国实施合同管理的迫切性。从承包商的角度来说,目前建筑市场过于向买方倾斜,竞争激烈,利润减少,合同的风险加大,条件更加苛刻。只有重视合同、重视合同管理,才能有效的降低工程风险,增加企业利润。由于受传统思想的束缚及其相关约束机制不够健全等因素的影响,合同管理在工程管理中的效力未能得以充分发挥,给工程建设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下面谈谈近几年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遇到一些问题。本文根据个人多年来的工作实践体会,拟就工程施工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提出一些个人看法,以供业内同仁分享。
关键词:施工合同;管理;问题;对策
1.施工合同的概念
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承包方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方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它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一样是一种双务合同,在订立时也应遵守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等原则。
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是承包商进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的权力义务关系主要通过合同确立的,因此,在建设领域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立法机关、国务院、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都十分重视施工合同的规范工作,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做了专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也有许多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建设部1993年1月29日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是我国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管理的依据。
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人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人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一、合同签订前:
(1)对招标文件进行分析和合同文本审查,并做出相应的分析报告,对合同的风险性及可以取得的利润做出评估。
(2)进行工程合同的策划,如分包合同策划,解决各合同之间的协调问题。并对分包合同进行审查。
(3)为工程预算、报价、合同谈判和合同签订提供决策的信息、建议、意见等,对合同修改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配合企业制定报价策略,配合合同谈判。
二、合同签订后:
(1)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以保证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一切日常事务性工作有秩序地进行,使工程项目的全部合同事件处于控制中,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
(2)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收集合同实施的信息,收集各种工程资料,并做出相应的信息处理,将合同实施情况与合同分析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其中的偏离,对合同履行情况做出诊断,提出合同实施方面的意见、建议,甚至警告。
(3)进行合同变更管理。主要包括:参与变更谈判,对合同变更进行事务性处理,落实变更措施,修改变更相关的资料,检查变更措施的落实情况。
(4)日常的索赔和反索赔工作。
1.2.2施工合同管理的主要工作
一、合同的制定和评审
(1).合同的制定:①.合同条款的对等性②.合同条款的明确性③.仲裁机构名称要写具体④.签字盖章应同时具备⑤.合同条款的可操作性⑥.约束性条款应详细
(2).合同的评审
在每一项工程合同的签订前,按照公司ISO9000质量体系文件要求对企业与建设单位双方拟定的合同内容进行各部门的评审。分别送生产安全管理中心、技术质量管理中心、资金调控财务审查管理中心、工程预结算成本管理中心、机电设备管理中心、材料调控中心进行评审,总经济师对评审后的合同进行批示。
在综合各中心意见和批示的基础上与建设单位洽商修改,最后盖章、签字送出合同。
二、合同的实施和跟进
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高素质的人才执行,企业应配备负责合同日常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通过对项目部内部网络,实现合同管理信息化,力求达到重合同守信用的目的。
(1)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制经济,再贴近些说,是契约经济、合同经济。现代社会可以讲是合同社会。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和合同与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因此,必须十分重视合同及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直至合同失效为止。我们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绝不能以为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把合同束之高阁,置之不理,我们还要防止由于合同管理不善而遭到的惩罚。
施工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工作中最薄弱、最值得重视的一环。施工合同是企业的命脉,它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加强施工合同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是企业管理工作的一项急迫而又重要的工作。
2.当前我国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
(1)合同主体不当
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这里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也是合同主体不当;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是合同主体不当。如签订施工合同的主体是"××建筑设计院工程公司"、"××工业设计研究院"等。
(2)合同文字不严谨
不严谨就是合同文字不准确,这样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不必要的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发、承包双方的真实意思。要使发、承包双方的真实意思得到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也就是说,合同内容必须咬文嚼字。如果稍不注意,就很可能会给其中一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例如:在我国的某建设工程中,承包商为国外某公司,我国某承包公司分包了隧道工程。分包合同规定:在隧道挖掘中,在设计挖方尺寸基础上,超挖不得超过40CM,在40CM以内的超挖工作量由总包负责,超过40CM的超挖由分包负责。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工期要求紧,分包商在施工中出现许多局部超挖超过40CM的情况,总包拒付超挖超过40CM部分的工程款。分包就此向总包提出索赔,因为分包商一直认为合同所规定的"40CM以内",是指平均的概念,即只要总超挖量在40CM之内,则不是分包的责任,总包应付款。而且分包商强调,这是我国建设工程中的惯例解释。当然,如果总包和分包都是中国的公司,这个惯例解释常常是可以被认可的。但在本合同中,没有"平均"两字,在解释中就不能加上这两字。如果局部超挖达到50CM,则按本合同字面解释,40CM~50CM范围的挖方工作量确实属于"超过40CM"的超挖,应由分包负责。既然字面解释已经准确,则不必再引用惯例解释。结果承包商损失了数百万元。
(3)合同条款不严密
不严谨就是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的往往是漏掉违约责任。有些合同只写好话,不写丑话;只写正面的,不写反面的,不懂得签合同应当"先小人后君子"的诀窍,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使受损失一方得不到补偿。
(4)只有从合同而没主合同
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等。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发、承包双方没有约束力。
(5)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不少建筑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实质也是无效合同。
(6)履约情况差
施工合同中用词错误、矛盾及二义性问题,导致合同履约率低。由于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多、相关文件多,其中错误、矛盾及二义性问题常常难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承包商应对施工合同的理解负责,业主应主动为合同文件起草,应对合同文件的正确性负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承包商根据业主的意思,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草拟合同协议条款,经业主认可后签署,往往几经确认,最后确定的文本与招、投标文件中相应的合同条款已经相差得很远,很多条款已经背离了招、投标文件中相应的合同条款的实际意义。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承包商不重视,认为合同只是一种表面形式,重要的是与业主代表及上面领导做好"沟通",造成在合同文字表述的错误和矛盾用词大量的出现,甚至一些承包商被迫故意使合同用词错误、矛盾,或设置二义性问题等事后通过"沟通"解决;另一方面,承包商常常在合同签署上过分迁就业主,主要表现在"质量等级"要求提高;"工程进度"要求缩短;"工程造价"要求让利,或违反自然的建设规律,或低于工程成本,使得工程质量无法保证,合同执行必然受阻。最终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情况差。
2、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
(1)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索赔成功率低
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问题在于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作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变更要及时。在实际工作中,变更必须与提出索赔同步,待双方达成一致以后,再进行合同变更。很多承包人往往不重视变更管理,对业主要求的变更无条件服从,导致工作做了却无法获得赔偿。
(2)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没有发
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建筑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很好的方法,不过这一点往往被建筑企业忽视,结果受到惩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写到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3)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
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建筑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4)应当追究的超过了诉讼时效
建筑行业被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但当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超过了诉讼时效等于放弃债权主张,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胜诉权。
(5)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
《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大多数建筑公司不会行使。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筑公司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行使,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问题更难解决。
(6)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例如:××非标设备厂2003年4月向河北某矿山水冶厂提供价值600多万元的特种非标设备,之后该厂多次向矿山水冶厂催要货款,但只是通过电话的形式,没有采取书面的形式,矿山水冶厂亦没有以任何书面的形式答应何时给货款。要款没有证据,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诉诸法律,结果法院认为:原告(××非标设备厂)虽上诉称其有向被告(××矿山水冶厂)开具并寄出发票或以其他方式索要货款的行为,但却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收到发票或其他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的行为。所以法院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不予支持。
(7)"口头协议"、"私下合同"屡禁不止
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经常为迎合业主代表或工程监理要求,存在并执行着"口头协议"、"私下合同"。所谓"口头协议"、"私下合同",是相对于"正式合同"而言的,在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往往正式合同与私下协议并存,正式合同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双方当事人并不履行,只是用作对外检查(应付各级管理部门的检查)。实际是以合同补充条款的形式或干脆就用口头协议来执行,此类条款常常是私下制定的合同,秘而不宣,它起到偷梁换柱、瞒天过海的微妙作用,这样把招、投标产生的中标合同部分或全部推翻,换成违反法律或违反国家及政府管理规定的内容。这种违法协议通常表现在工程进度不合理压缩,工程设计的局部变更,工程材料及设备的替换等方面。
2.2当前我国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提出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本文试图从治本角度去解决问题,因此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
2.2.1历史根源
当今的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老的国有企业,大多数是从计划经济时期走过来的,不少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思想方法和管理方式以及管理制度都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在计划经济年代,建筑施工任务是上级下达的,是按地域分工承担施工任务的,是按照部分财政拨款,部分企业自筹资金来结算的。一切都在上级计划控制之内。建筑施工企业只管生产,无须讲经营,更不讲什么效益。发包方给任务只需一纸"委托书",双方根本不讲什么合同不合同,只要有"委托书"就行。同样总分包之间也不讲什么合同。因此,长达三十多年的计划经济年代里,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上没有合同这回事,因此也就不存在什么合同管理了。
八十年代初期,建筑业开放改革,由计划经济逐步转向市场经济,出现了市场竞争,施工任务的取得再也不再由上级来下达,而是通过招标投标来进行,中标的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建筑业的广大从业人员开始接触合同,引入合同意识和合同管理,但由于处在起步阶段,因此,当时的合同是很不规范的,也没有什么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过于简单和粗糙,甚至有漏洞,并由此引出了不少教训,交了不少学费。一项工程辛辛苦苦就赢得的那么一丁点的利润,到头来由于合同的漏洞,一场官司就输没了,甚至还赔上了老本。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领导,深深感受到了合同的重要性,也深深感受到加强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对比八十年代初期,现在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完善得多了,可以说基本到位。但三十多年计划经济体制的残余影响,至今在合同与合同管理上仍然存在类似本论文所提到的那些问题。
2.2.2认识根源
主要是建筑业不少从业人员对市场与合同、合同与合同管理两对关系缺乏认识。
首先,是对市场与合同的关系缺乏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一方面,市场的运作需要合同。《合同法》中规定合同有三种形式: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这三种形式概括了市场全部交易行为方式。也就是说,市场是靠合同来运作的,市场主体各方都是靠合同去履行其权利义务的。另一方面,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市场为前提。没有市场谈不上什么合同。合同是市场的产物,是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有些业内人士不了解市场与合同的必然联系和相互依存的关系,只知道到市场承揽任务,却不知去签订合同或者草率签订,结果遇上纠纷就没有协商与调解的依据,或者依据不足。
其次,是对合同与合同管理的关系缺乏认识。这也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合同管理是合同洽谈、草拟、签订、履行、变更、中止、终止或解除全过程的管理。合同产生在合同管理的前期阶段。在这一阶段往往受到高度重视。一旦合同签订了,施工任务到手了,合同就束之高阁了,甚至忘记了,忘记了合同履行过程是实现权利义务的过程,而仅仅把它看成是生产过程,回复到计划经济的旧观念上去。因此,合同管理的问题大多数产生在中期和后期履行阶段。但这并不是说前期阶段就没有问题。前期阶段所出现的问题,多数是由于急于签成合同而过于草率或者对发包人的迁就。正因如此,就产生了本论文中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
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申请、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其中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申请、终止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
对市场来说,建筑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于:实现企业对市场的承诺,体现企业的诚信,提升企业的品牌和形象,使企业更牢固地立足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
对建筑企业来说,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于:一方面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市场接轨,满足市场的需要,以此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另一方面是使企业在履约过程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由此可见,建筑企业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都应围绕着这个核心而开展。成功的企业合同管理,是把合同的权利义务按职能分工分解到各部门,由各部门去履行属于自己职能范围的权利义务。只有这样、合同管理才能真正到位,履行责任才能真正落实。可以说,企业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子系统、分系统共同配合。本文合同签订阶段所提出来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部门之间的履约责任不明确、不沟通、不落实,造成失误。合同管理比其他管理更需要信息沟通和处理。
2.2.3法律根源
这里是指合同的法律根源。根源在于两个滞后:合同法律滞后和我们的合同法律意识滞后。
前期的计划经济年代,我国没有合同法,因为计划经济不需要合同,也就不需要合同法了。我国《经济合同法》迟至1981年12月才出台。到1985年3月出台《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6月出台《技术合同法》。但三本合同法都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不少新的合同问题在法律上是空白的。1993年修改了《经济合同法》,但这次修改只是临时性的,并没有消除合同法诸法并存和有关法规相互冲突的现象。直至1999年3月才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由此可见,我国的合同法律是滞后的。换言之,在近二十年的开放改革进程中,在十年的市场经济进程中,我们所处的合同法津环境是不完善的。一是我国建筑合同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部分法律条文不够严谨,有漏洞可钻。二是有法不依的现象十分严重、执法不严的问题时有发生。2001年4月建设部组织对在建的大中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进行专项检查,在169项受检工程中,不同程度存在违法违规的项目共109项,占全部检查项目的64.5%。
由于合同法律滞后,再加上上述的历史根源和认识根源,我们建筑企业的从业人员的合同法律意识更为滞后,最明显的表现是不认识合同与合同法律的关系,订立和履行合同往往离开合同法律,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想怎么签就怎么签,缺乏依法订立和履行的意识,以致产生了本文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造成不少失误和损失。我们说,合同法律是合同订立和履行全过程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合同要依法订立。合同法律的作用,从宏观来说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微观来说是规范合同各方主体的行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任何离开合同法律所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2.2.4制度根源
这里是指建筑企业缺乏一套严谨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管理未能体现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要求。
由于存在以上三个根源,因而也导致了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滞后,跟不上合同管理的客观要求。建筑业在改革开放初期,企业只有合同而没有合同管理。由于吃亏交了学费,于是开始建立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但很不完善。直至九十年代中后期才不断补充完善,由合同的洽谈、签订、履行、变更到中止或终止、解除全过程的各个环节,用制度规定下来。到目前为止,建筑企业的合同管理,可以说基本上有章可循(不能说没有空白与死角)。但由于有以上三个根源,加上旧的习惯势力的影响,有章不循的现象还是不时出现。因此,也就产生了本论文第2.2项中所阐述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我深深体会到:制订制度固然重要,但执行制度更为重要。无章可循不行,有章不循更不行。而且,随着市场的规范运作和市场形势的发展变化,合同管理上也会不断产生新的问题,提出新的要求,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完善原有的合同管理制度。
3.加强合同管理的思路及措施
3.1加强合同管理的思路
3.1.1加强承、发包商双方对合同的法律认识
通过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力度,通过不断的宣传、学习、培训,使合同的承、发包双方切实认识到法律是保障施工顺利实施,保护双方合法权利的必备工具,是走向市场经济中科学管理的坦途和桥梁。依法运用施工合同监督、评审等管理手段在施工进程中可以减少或避免施工进度、质量、造价等方面出现的偏差和问题,从根本上避免可能引起的合同矛盾纠纷,减少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把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这一管理意识作为约束建筑市场经济行为的普遍准则,真正建立起社会主义建筑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合同履约的行政监督及法律处罚力度,充分体现法律的威慑能力,从而可以把招投标管理与合同管理落到实处。
3.1.2实现工程造价改革
实现工程造价改革,量价分离、市场定价是理顺招、投标管理与施工合同管理关系的前提分析众多施工企业现行的施工合同管理与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难发现,尽管施工合同中的特同条件就是招、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是"商务标"部分工程造价是依据社会平均生产能力及社会人、材、机的市场平均价格综合编制而成,这种静态的工程造价体系往往是多年不变,已远远不能适应一般施工企业的现场施工管理要求,与企业的施工定额及市场"工、料、机"价格背离。因此,在实际施工中企业不得不放弃、投标中的造价相关条款,重新编制施工预算,修改施工组织设计,委托设计单位依据设计图纸直接计算给出,可减少图纸理解错误,并大大减少工程量计算的重复劳动,施工单位在投标中只负责审核,并根据自身的管理水平及采购能力等报出适合自己企业的工程单项报价,在以后的施工中得以严格贯彻执行,这样就真正实现了招、投标管理与施工合同管理的内在联系,并保证了管理实施的一致性,从而理顺了两者依存的内在关系。
3.1.3大力推行施工合同范本和招、投标文件范本,规范合同表述形式
FIDIC合同条款之所以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得以广泛应用,一方面是由于FIDIC合同条款本身的严密和完善,同时它能给工程管理带来便利,以此减少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争议。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施工合同范本的不断完善,广大业主及施工企业将提高对合同文本的认识,大力推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的表述形式,它必将从根本上改变合同管理的现状,减少合同中的矛盾与错误,提高合同履约情况,进而提高工程施工的现场管理水平。
3.1.4加强中标承包合同的价格管理
随着工程造价改革的不断深入,量价分离、市场定价的建筑工程成本管理机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的管理必将成为施工管理的有效工具,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报价及招投标文件中质量、进度条款作为施工合同执行的监控依据。同时,由于在建设工程中引进监理工程师及造价工程师等中介管理机构,他们受业主委托进驻施工现场,参与工程管理,将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外行管理内行、合同管理依据不足等现象。根据监理工程师随工程进度提出的质量、进度报告,造价工程师依据单项清单报价进行合同进度经济指标的控制与审核,由业主确认后,承包商获得工程进度款。因此保证了施工合同中质量、进度、投资的动态控制,这必将从根本上解决建设工程从工程招、投标管理到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施工全过程的动态管理与监控,从源头上控制了工程实体形成过程投资的合同过程管理。
3.1.5借助信息网络技术,加强合同的动态控制管理,提高履约率
在建筑行业内多少年来一直强调建筑产品具有"单件性"和"期货性"的特征,给管理系统化、程序化带来困难。但是,由于高新技术手段的不断成熟,尤其是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大量的计算、数据统计分析处理变得非常简单,再加上Internet技术的成熟和在建筑行业的广泛应用,它将彻底改变时空概念,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某一项目中各行专家可同时实施专业监控,相互密切配合,使管理成本降至最低,并使各专业分包、专业技术、技能达到最高,实现进度、质量、投资达到最优配置。那时,施工合同必将成为工程管理的有效手段,劳务专业分包管理的重要工具,他将带动建筑行业管理出现质的飞跃。
3.2加强合同管理的措施
3.2.1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加强合同管理意识是建筑企业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又是当前的迫切需要,可从下述四方面着手:
(1)选好人员
企业领导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本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公开考评和竞争招聘方式选拔人员。大力引进学法律的专门人才。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接收和安置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为企业长远发展提供长远的智力支持。在使用过程中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把优秀人才放在这个岗位上。
(2)组织好在职学习
可根据企业与市场的实际,组织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特别是经常与合同打交道的合同管理人员在职学习。方式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布置学习任务,定期检查;进行短期培训;结合实际进行正反两方面的事例分析总结;对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给予警醒和提示,避免上当受骗。听电视讲座,参加法律专业或经济管理专业的考试。同时必须进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以上努力,使其在岗位成才。
(3)选送有关院校深造
每个建筑企业都应培养较出类拔萃的合同管理人员,所以应选择热爱社会主义、工作出色、有发展前途的骨干进行有关院校深造。企业要舍得花钱进行智力投资。以使我国在应对入世的3-5年内迅速拥有自己的合同管理人员。
(4)建立岗位责任制
对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他们的责、权、利,建立竞争机制,使他们对各自的工作范围、责任等有详细的了解。通过层层合同责任分解,层层合同责任落实到人,对有贡献的企业领导和合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通过以上途径,全面提升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包括他们的思想水平、法制水平、语文水平和业务能力。要提高认识,深刻认识加强合同管理是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两个务必"思想的具体实践。在思想上重视它,措施上保证它,行动上完善它。
3.2.2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
主要是建立和健全企业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组织网络,是指企业要由上而下地建立和健全合同的管理机构(包括专职机构和兼职机构),使企业合同管理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延伸到各个角落。一般地说,大中型的建筑施工企业,总部应当设合同管理专职部门,分公司设合同管理专职或兼职部门,项目经理部应设合同管理岗。如果设有法律工作部门的,那么这个部门应当配合合同管理部门,起到法律咨询、合同评审、履约监督和组织仲裁、诉讼的作用。例如:美国凯撒公司的施工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其中合同部是与工程部相平等的管理部门,同时对项目经理负责,这样使项目能够及时准确的了解工程的情况,从整体上把握工程的顺利进行。
制度网络,是指企业要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这些环节包括: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下达、交底、学习、责任分解、履约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二是指企业各层次都应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总部要建立和健全总的合同管理制度,分公司则根据自身的需要补充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项目经理部也可以作一些必要的补充。
建立和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必须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和相关的法规,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合同法》是建国以来,特别是开放改革以来,合同管理经验教训的总结,又是合同理论的实际运用。分则第十六章对建设工程合同,做出了专门的法律规定,更有利于我们建筑施工企业规范自己的合同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第286条,历史上第一次赋予建筑施工企业,在该建设工程的折价或折卖所得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合同法》的大多数法律条文都可以纳入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之中。
要大胆创新,为企业管理创造良好的信息共享平台。有条件的企业要加快企业局域网建设,努力推进管理手段现代化。一些合同,尤其是需要民主管理的民主监督的合同,可以在局域网内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以监督合同时效性和履约率。
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构成企业合同管理体系。体系的动作,必须通过定期的检查来保证。要检查合同管理组织和制度是否适应合同管理的需要和市场需要。对不适应部分进行必要的调整。一句话,对建筑合同管理体系也应进行动态控制,及时调整,不断完善。
3.2.3积极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
上述两项治理对策,都是企业内部战略措施,积极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则是一项外部措施,目的是借助外部措施,推动内部的合同管理。"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开展起来的,目的是提高合同履约率,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秩序。企业应主动、积极参与"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营造"重合同、守信用"的氛围。
(1)企业领导要主持制订开展活动的计划,明确当年的目标,指定合同管理部门,落实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并且定期检查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使活动持续、健康地开展。
(2)是根据活动的六项标准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把这项活动与企业管理结合起来。这六项标准中最重要一项是: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双方同意解约外,企业签订的合同履约率必须达100%。因为履约要靠企业上下的努力,靠企业管理方方面面的配合,所以,必须同整个企业管理结合起来,其中合同管理首当其冲。100%的履约率,是对合同管理的最高要求,容不得我们半点马虎,否则,就不达标。这项活动对企业的合同管理,无疑是一个有力的促进和严厉的约束。
(3)是大力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因为履约率与合同的质量有很大关系。好的合同文本有利于履约。"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要求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局推荐的这份示范文本,是根据菲迪克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结合我国建筑业开放改革以来的经验教训编写出来的,具有全面、准确、严谨的特点,有很强的操作性,是一份很好的合同文本。使用这份文本,将有利于堵塞由于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水平和语文水平而产生的漏洞,有利于明确合同主体的责任,有利于合同争议的解决。由于这份文本不是强制推行,而是只供参考和推荐,因而有些发包方不予使用,自行草拟。对于这些自行草拟的文本,我们应当在审查时注意对照示范文本,防止错漏或产生歧义。最好能够在"重合同、守信用"活动中,动员发包方使用示范文本,以提高合同文本的质量。
(4)是争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和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合同的监督管理,争取到指导和支持,不但有利于企业宏观合同管理,还可以从微观上防止无效合同和诈骗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协调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提高履约率,争取成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结论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体制的改革,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工程建设日益走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不仅出现了承包商跨地区、跨系统、跨行业竞争承揽工程,而且引入了国际承包商参与国内工程建设。通过实践和总结,逐步意识到合同管理是改革和发展的必经之路,特别是正确认识国际工程的合同管理,不仅使我们作为业主能管理好工程,维护好国家利益,而且有助于我们作为承包商在国际工程市场上通过正常的合同管理手段保护和争取自身的经济利益。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uuqikan.com/xiangmuguanlilw/188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