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招投标管理问题及应对措施的探讨
摘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现象的发生,但建筑行业管理并非十分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仍存在诸多漏洞,从而诱发和滋生腐败。如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建筑行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是建筑行业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职责。
关键词:招投标;强化管理;工程建设;问题;应对措施
引言
建筑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多为国家投资,工程本身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是我国深化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维护建筑市场程序,使市场逐步走向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规范的重要环节。特别是《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使招标投标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然而,建筑工程在招投标的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采取适当的对策加强招投标管理,是工程招投标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证。
1、我国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分析
1.1操控招标活动。目前,一些投标单位为了中标项目,不惜重金收买招标公司或个人,使招标文件按其公司的意愿进行编写,提前介入,熟悉项目,操控品牌。待招标文件发放时,他们公司比其他竞标单位有更为充裕的投标准备时间,中标几率大大增加,而其他竞标单位由于时间仓促,甚至踏入已被设好的"陷阱",标书质量和投标价格肯定比不过"操控"单位,不中标也是理所当然的了。
1.2"肢解"工程,逃避招标。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招标法第四条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而在现实招标过程中,"肢解"工程,逃避招标现象仍然存在。这样既逃避了投标过程的激烈竞争,也为项目承包单位创造了更高的利润,但对业主和国家来说是一种极大的投资浪费和财产损失。
1.3投标价格高于一切。在某些项目的评分标准中,价格评分的权重高达80%,而技术和管理的评分权重仅占20%;同时也存在某些项目的业主过多关注价格,认为价格越低越好。为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某些投标单位抓住业主注重以投标报价来衡量评标的这种心理,向业主承诺一些自身指标并未达到的虚假条件,用低价进行抢标。实际上,这些单位的人员并没有勘察建设工程现场,对工程面貌也没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加之,业主并没有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去对投标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最终造成那些盲目亦或是主观上故意降低报价的投标公单位中标,有的中标单位直接分包下去,自己不去做,只管收取管理费用。
1.4争包工程在前,合同上"做文章"在后。目前,在工程竞标过程中,绝大多数的中标公司首先确保成功中标,然后再在合同上做手脚,借助一些专业知识,诸如工程用量、工程造价计算以及某些关键用语来蒙骗那些不太懂建筑合同的管理人员,或者打国家相关法律的"擦边球",更有甚者,直接暗中勾结建设单位中的一些关键人员,从而使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更有利于承包方。
1.5承包单位弱势心理过于严重。为获取合同,部分投标单位选择承诺询标过程中业主提出的所有条件,哪怕一些是苛刻的、不平等的条件。有时,招标文件中出现工程量的差错,或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的工程量,而业主对这些增加的投入往往采取打折或回避的方法,甚至采取否定的态度,从而导致承包商在承受这笔难以兑现的工程投入时,便只能从其它项目中通过减少工、料、机等费用投入予以补偿。此外,有些承包商本可对招标中的某些未尽事宜向业主提出索赔,然而为了搞好关系却不敢索赔,使明正言顺的赔款变成了偷工减料的不当行为。
1.6资格审查不够严格。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资格没有较严格的审查,导致"征集投标、串标围标"的现象普遍存在。当前的建筑市场中部分承建单位是私营单位,业主在选择投标单位的过程中未能实际了解这些单位的实力和条件,使得那些资质等级不够,或者一些资格不满足招标要求的单位采取征集到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公司名下进行投标活动,以实现中标某一项目。有的公司在编制标书时,不惜用重金聘请具有招投标经验的人员进行编制,表面上说的这些单位资质、能力各方面条件都很好,而其实质,并没有向其投标过程中所表现的那样的实力,他们没有相应的管理水平和施工能力。还有,某些招标人员在获得一些利益后,便同投标人暗中联系,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操纵,操控招投标现场的实际情况和进程,使其自己内心"心仪"的投标人能够中标;更有甚者,用金钱来收买其他参与的标人员,使他们在表面上似乎参与投标活动,而实质上是他们在帮助另一个投标人,以此让其顺利中标。
2、工程招投标管理出现问题的成因分析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产生上述不良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有关招投标的制度尚不健全。目前,我国在建筑行业方面的招投标管理制度仍待加强和完善,没有较为科学的以及同招投标相配套的操作规范,在招投标的全过程主要是根据评委的意见来确定中标的单位。然而,这些评委均是相关的政府部门进行指定与委任的,他们并不全是专家,并且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之前,早已充分地了解过这些评委的姓名、家庭状况、工作单位以及在单位所担任的职务等各方面有关他们的信息,同时也没有人来干预以及监督评委的工作,这样一来,极有可能产生私下的钱权交易现象,换句话而言,在业主公开招投标之前,同建设单位的主管人员走关系,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贿赂评委等人,从而取得招投标活动时的中标法码,因此"内外勾结,明招暗定"的问题的出现在所难免。
2.2评标体制不完善。工程招标本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择优定标,评标是核心。但是,由于国内评审时间和专业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未予澄清,从而产生不正当竞争,加之评标方法中的合理低价法结果并非完全合理。通常情况下,评标委员会都将推荐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单位,然而,鉴于当前我国的施工单位中的项目成本核算的做法几乎说是空白,同时相比与一些发达国家中行业协会定期选择典型工程进行成本分析,然后对社会进行公布而言,我国在这一方面还未能做到。所以,评委在评审一个投标单位的报价过程中,对于投标人的建设成本的估计就有一定的困难,更不能准确判断是否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
2.3在招投标现场缺少完善的监督机制。从形式上看,大部分的招投标现场都有政府人员以及监察与审计人员参与到评委工作中,表面上是在监督,而暗中或许已经互相串通。
3、强化管理和规范秩序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和规范建设市场的秩序,逐步减少和消除存在的隐患,笔者认为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采取防范措施。
3.1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对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当前建筑市场正逐步走向规范化管理,作为领导干部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就不能以任何方式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打招呼、写条子,干扰工程招投标的顺利进行。
3.2完善规章制度,增强透明度和可操作性。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在实际工作中,法律、法规有滞后现象。因此,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尤其是针对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堵塞漏洞,保障建筑招投标规范、有序的进行。
3.3完善监督、跟踪制度。目前,我国已经针对招投标中出现的违法乱纪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但在政策实施时却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评标活动经常出现违反规定和评标纪律问题,故应高度重视评标过程的监督,采取旁站监督责任制,发现评标委员会不按法定程序、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以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委员会非法干预或者施加影响时,旁站监督人员应当及时制止或予以纠正。
4、结束语
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指导思想及具体操作的偏差,工程招投标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保证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加大管理力度和约束机制,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
参考文献:
[1]任艳华,郭五中,王明利.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的思考[J].科技信息,2008(27).
[2]李志勇,王顺洪.我国招投标中政府行为的规范.基建优化,2009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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