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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论文之纠纷和调解理论浅谈(2)

发布时间:2014-10-08   |  所属分类:行政: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第二,行政纠纷适用调解不会损害公共利益。行政主体不能自由处分行政权,否则将造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这是反对行政纠纷中适用调解的一个重要原因。但笔者认为,行政主体对行政权进行处分,不一定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争议的行政行为如果是违反了法定的程序或权限,因此存在瑕疵的话,通过调解程序,在相互沟通的过程中,行政主体可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及时予以纠正,这非但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会保护相对人,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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