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

论文征稿检察机关运用远程审讯的现状

发布时间:2014-12-10   |  所属分类:应用电子: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摘要 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技术已经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网络技术催生下的远程审讯的应用,为传统的审讯方式带来了变革。本文先对远程审讯的概念及在检察机关的当前应用作简要介绍,然后就远程审讯存在的质疑进行分析,最后对远程审讯在检察机关如何进一步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 论文征稿,远程审讯,检察院,犯罪嫌疑人,办案效率

  一、远程审讯的概念

  远程审讯又称远程视频审讯,它是一种全新的审讯方式。所谓远程审讯是指在办案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不在同一场所的情况下,借助网络视频技术,通过网络建立的声音、视频图像传输通道及终端设备进行联系,同步的传送双方的图像与声音完成讯问的全过程,从而实现异地审讯的审讯方式。

  与传统审讯方式相比,远程审讯方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办案人员可以在不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讯问,这样就给办案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带来极大的便利性。运用远程审讯不仅提升了审讯效率,加速了案件的侦查终结,同时也节约了成本,优化了司法资源,符合审讯经济和审讯及时的原则。

  二、远程审讯在检察机关的当前应用

  目前很多检察院使用的远程侦查指挥系统就类似于远程审讯系统。远程侦查指挥系统也是利用网络视频技术,检察长或指挥中心可以通过该系统观看讯问现场,和讯问室现场的检察官进行文字交流,同时现场的检察官可以通过监听耳机接受指示,实现讯问现场检察官与指挥中心及检察长的远程网络信息交互。远程侦查指挥和远程审讯实质上的原理是相同的,两者唯一区别就是远程侦查指挥是检察长或指挥中心通过指挥现场检察官来讯问犯罪嫌疑人,而远程审讯是检察官通过远程审讯系统直接讯问犯罪嫌疑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远程侦查指挥也可以归属于远程审讯。

  当前真正意义上应用远程审讯方式的检察机关并不多。但一些检察院已经开始了积极地尝试,如江苏昆山市检察院、山东烟台芝罘区检察院及江苏南京江宁区检察院等先后在看守所和检察院办公大楼内分别设置了专用的远程视频审讯室,建立远程审讯系统,有些检察院也把该系统称之为远程视频提审系统。这些检察院离看守所的距离都比较远,检察官办案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在提审路上,大大影响了办案效率。现在通过远程审讯系统建立网络视频连接,指派书记员赴看守所集中当面提审,承办检察官在本院远程讯问室进行提审,提审结束后笔录在看守所打印并由书记员交犯罪嫌疑人签字。这样就把办案人员从提审犯罪嫌疑人的来回路途奔波中解脱出来,既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又提高了办案效率。此外,远程审讯系统使用检察专网进行视频传送,在看守所和检察院都有单独的审讯室,对案件办理具有很强的保密性。同时对整个审讯过程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既固定了证据,也有助于提升办案人员的讯问质量和水平,规范执法行为,这也符合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

  这些检察院还分别制定了《远程视频审讯操作规程》,建立了刑检部门和监所、技术部门的有效工作衔接机制,同时也限定启用“远程视频审讯系统”办理的案件范围,主要限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的案件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通过《操作规程》可以规范和保障远程审讯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防止因远程审讯方式而可能带来审讯的不合法或者不规范。虽然远程审讯目前仅仅适用于情节比较简单,案情不太复杂的案件,而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发展,相信远程审讯的适用范围一定可以逐步的扩大。

  这些检察院的成功经验也得到了各级检察院的认可,目前已有多家检察院向这些检察院取经学习,开始实施或者正在规划建立检察院与看守所之间的远程审讯系统。

  三、远程审讯存在的质疑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检察人员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困难的,可以通过检察专网进行视频讯问。”这就为远程审讯提供了较为坚实的法律基础,但也有人对远程审讯具体操作中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远程审讯必须像传统审讯那样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而远程审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其可操作性上进行明确及程序上进行规范,因此面临着远程审讯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有可能存在操作不规范或者不合法的问题。

  然而,司法实践和立法总是相辅相承的,所以现阶段可以把远程审讯作为一项司法实践,作为传统审讯的延伸和补充,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让远程审讯这种新型的审讯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日益成熟,为今后的立法提供依据和参考。笔者认为可以先在检察机关内部制定相关规定和规则,来对远程审讯在职务犯罪中的可操作性进行明确,并约束办案人员规范运用远程审讯方式,避免任意性。待司法实践成熟后,再建议相关立法机构通过法律对远程审讯做出相应规定,让远程审讯做到有法可依。

  同时法院也在积极运用远程审讯系统来提审犯罪嫌疑人,有人也把法院运用的远程审讯系统称之为远程提讯系统。这也进一步说明了远程审讯在司法实践中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论证,于2009年正式开展远程审讯工作,探索适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远程审讯模式,规范远程审讯的工作程序,确保提讯的质量和安全。目前远程审讯已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法院,其带来的便利性及高效性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例如广州市越秀区是广州基层法院中受案量最多的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明显,特别是刑事审判领域更为突出,法官面临巨大的办案压力,自启用远程审讯系统以后,警力消耗和警车使用减少一半以上,同时也使案件快审快结,提高了审判效率。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uuqikan.com/yingyongdianzilw/8632.html


上一篇:论文官网浅谈商务培训中电子文档制作方法
下一篇:期刊论文增加证据开示力度中电子技术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