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合作社存在问题改进建议探讨(2)
2.2.5 运用网络资源,搭建林业专业合作社自我展示、自我宣传、自我服务的平台,促进合作社与政府、合作社之间、合作社与林农之间的交流。
2.2.6 制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问题,为使林业专业合作社成为\"经济上有实惠、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的市场主体提供合力。
2.3 规范内部运作,提供持久稳定的机制保障
运行机制是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核心和灵魂。建立健全内部运作机制时,要特别注意:
2.3.1 林业专业合作社是由依法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林农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新型组织,是以同类林产品的生产经营或者同类林业生产经营服务为纽带,提供该类林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该类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其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林农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 80%。
2.3.2 林业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从事林业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范畴。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林农意愿,强迫他们成立或参加林业专业合作社。
2.3.3 林业专业合作社是自愿、民主、互助的组织。各位社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并实行民主管理,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精神。
2.3.4 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要求,使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一开始就按照\"有一个章程、有一个良好运行机制、有一套管理制度、有一个利益分配机制\"的\"四个一\"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
2.3.5 坚持\"三化\"发展方向,即经营实体化、服务系列化、形式多样化。经营实体化就是要依托成员的分户生产实行统一经营,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服务系列化就是要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一条龙服务;形式多样化,就是依托资源禀赋建立的林业专业合作社,既可以是生产合作型、销售服务型,也可以是中介服务型、科技服务型;既可以是以技术、信息咨询等服务为主的非实体型,也可以是集服务、加工、销售于一体的实体型组织。
2.3.6 积极发展林业股份合作组织。实行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股份合作因其产权主体人格化更能激发产权人、经营者的工作潜能,因其开放性更能吸纳能人、资金等生产要素。
3 结束语
优化林业经济结构,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调整优化林业经济结构,促进林业产业的发展,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保证。
参考文献:
[1] 王立杰,王金.林业持续发展浅析[J].林业科技情报,2009(3).
[2] 张明浩.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研究[J].林区教学,2009(5).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uuqikan.com/zuowushengchanlw/527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