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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经济师论文完善我国的税制结构(2)

发布时间:2015-08-10   |  所属分类:财税: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大多数经济学家都支持直接税与间接税在一个国家中并重的观点,认为只有直接税和间接税在税制结构上的相互补充,才能充分发挥直接税中的所得税在调节收入,调节贫富差距方面的作用,也才能充分发挥间接税在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作用,以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

目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低收入国家)都实行以间接税(指国内货物、劳务税和关税等)为主,直接税(所得税、财产税)和其他税种为辅的税制结构。而发达国家一般都实行以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的税制结构,虽然一些西方国家在上个世纪70年代后期进行的税制改革使间接税的地位得到了加强,然而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的西方国家以直接税(所得税)为主体地位的税制结构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

一个国家选择间接税还是直接税为主体税种,要根据该国的具体条件而定。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的差异,必将导致各国的税制结构的不同,甚至存在很大差别。从我国现在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税收征管的水平以及公民纳税的诚信程度看,选择直接税和间接税并重的税制结构更适应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经济结构,也更加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第一,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的税制结构,能够发挥税收作为国民收入主要来源的财政功能和税收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在生产和销售环节,选择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间接税、在分配环节选择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直接税,不仅能够保证财政收入有稳定、可靠的来源,而且能够广泛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二,实行间接税与直接税并重的税制结构,是我国经济改革、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在1994年以前,一直实行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这基本上符合我国当时的客观经济条件),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和个人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逐步提高。纯粹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情况,以所得为课税对象的直接税不可避免地成为税制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条件,在我国个人收入水平还不可能在近期内有较大提高,因而个人所得税比重不可能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间接税仍应保持其主体税种的地位,但不应再成为单一的主体税种。应当把直接税和间接税并列作为我国的主体税种。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发展情况(如关税水平的下调),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也应由间接税向直接税倾斜。

二、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和完善

1、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存在的问题

1994年以前,我国在长期的税制结构中,选择了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模式。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逐步形成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税制结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多种经济成分的出现以及居民个人收入的增加,我国现有税制结构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表现在:第一,间接税税收收入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比重仍然过大。2003年,我国税收收入总额为20461.57亿元,间接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海关代征进口税)税收收入总额为14183.29.亿元,间接税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为69.30%,其中,增值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高达35.8%、消费税5.8%,营业税14.02%,海关代征进口税13.6%.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初期,为完成税收任务,过于注重强化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税种的设计上也过于突出增值税的作用,使得增值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过大。增值税收入过高与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有很大关系,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充分抵扣,虽然从短期看,确实增加了财政收入,但从长远观点看,必然加大企业税收负担,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第二,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税制结构中的比重过低。200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20.15亿元,仅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7%,个人所得税偷漏税现象仍然较为严重。个人所得税税法的不尽完善,使得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贫富最有力武器的作用没有充分得到发挥。第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比例仍然过低。2003年,我国企业所得税收入为2340.96亿元,仅占税收收入的11.44%,而菲律宾企业所得税收入占其全国收入的比例则高达40%以上。菲律宾与我国一样同属于发展中国家,但是企业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例比我国相对合理一些,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一部分企业,特别是小企业长期亏损的现象值得注意,不排除实赢报亏的现象,另一方面,现行内外有别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优惠程度不同,客观上诱惑一些企业弄虚作假,搞假合资,假外企以达到偷漏税款的目的。

2、我国税制结构优化的方向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过来又必须为经济发展服务,一方面,税制结构必须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另一方面,税制结构也必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作相应的调整。目前,调整和完善我国税制结构的关键在于不断优化税制结构,而优化税制结构的核心在于正确地选择主体税种及建立各税种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税制体系。我国税制结构完善应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具体分析我国税收制度运行的现行情况,利用合理的税种布局及其主辅税种的相互配合,保证及时足额地取得财政收入。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完善应注重解决四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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