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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初探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城市规划: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摘要:自2003年以来,我国逐步完善了规划环评所需的法律、政策、技术方法等条件。本文对我国规划环评的发展进行了回顾,对规划环评工作应注意的事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和探究,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希望对今后的规划环评工作的开展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规划环评;技术方法;建议

前言

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在我国正式实施。该法根据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将环境影响评价的领域由单纯的建设项目扩展至各类发展规划,是EIA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环境影响评价) 制度向PEA(Planning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跨越。PEA是指在规划编制阶段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迸行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过程。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原国家环保总局制订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导则》(试行),以指导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评工作的开展。

1. PEA在我国的研究进展

在环评法实施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只针对建设项目,没有把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纳入环评范围[2]。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中,规定了\"符台规划\"的原则.但对规划本身却没有进行过环境影响的论证。从实际情况来看,对环境产生重大、深远、不可逆影响的,往往是政府制定和实施的有关产业发展、区域开发和资源开发等规划。因此,为从源头上保护环境,为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决策依据,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环保意识,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十分必要的。

为贯彻落实\"环评法\",指导和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原国家环保总局相继颁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等技术规范,一些行业颁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行业标准,各省也先后出台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技术规范、评估审查办法等,这些对提高规划环评编制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4]。目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一地\"、\"三域\"有关规划及工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基本实现了按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篇章或说明。

规划环评实施以来,在协调发展矛盾,促进经济合理布局、满足环境容量和环境安全,预防和控制新污染源,改善环境质量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规划环评尚处于初级阶段,实际工作中,在技术上和制度上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2. 规划环评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对规划环评工作认识不足

按照《环评法》的要求,政府出台的所有长期、中期、短期规划都要经过环境影响评价,但自从《环评法》实施以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就有近百项,真正做了规划环评的项目很少。这与部分企业负责人及政府官员片面强调地方经济能发展,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认识不足有很大关系。

2.2 政府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机制

在《环评法》实施后两年多的时间里,原国家环保总局仅完成了《全国林纸一体化建设\"十五\"及2010年专项规划》这一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6]。2005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启动规划环评的时候,就宣布尽快启动相应的立法准备和政策试点,计划于2007年推出《规划环评条例》,但是由于规划环评工作涉及发改、建设、规划、环保等多个部门,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得《规划环评条例》推迟至2009年才出台。

2.3 环保部门执法权力缺乏保障

按照《环评法》规定,环保部门对于规划环评行使的是\"审查权\"而非\"审批权\",这两种权力的法律效力相差很大[7]。目前环保部门尚不具有审批规划的权限,规划环评工作由环评机构承担,环保部门召集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查后提出意见,但最终审批权归地市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可见,环保部门的权力缺位造成规划环评不能切实推行。另外,目前的政府预算中没有规划环评这一科目,进行规划环评缺乏经费。

2.4 规划环评法律制度存在缺陷

《环评法》对规划环评只作了原则规定,具体的程序、内容、责任不明确。虽然环保部在随后出台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提出了规划环评的早期介入原则和工作程序要求,但并未与具体的政府决策流程对接,现有的规划环评大多是在决策链的末端进行,无法体现规划环评作的重要地位。

3. 对策与措施

3.1 加强宣传,使规划环评深入人心

规划对环境的影响重大,规划决策的失误将造成全局性、系统性的危害,经济损失难以估量。我国当前面临的环境问题,往往是由于产业布局及结构性不合理造成的,这些问题已不是单个或多个项目的环评能够解决的,必须通过规划环评从决策源头上对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等进行优化调整。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8]。

3.2 各政府部门应协同合作

《规划环评条例》对规划环评的范围、条件、程序和责任有明确的规定,该法规的出台解决了规划环评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环保部门应加强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联系,形成合力,依法追究违法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要健全规划环评完成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建设前、建设中和建设后的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全过程监管[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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