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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需求下的控制性详细规划(2)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城市规划: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二是强制性内容应因地制宜确定。《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二条原则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应作为强制性内容。但是在城市快速发展变化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关键是控制好城市最需要关注和把握的重点内容,加强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城市空间的有效调控,强制性要素如何具体确定。如当前的公共服务设施总体上可分为以营利性为主和以公益性为主两大类。以公益性为主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是满足社会的基本要求,必须予以保障,其投资主体往往是政府或政府主导,一般较易确定为强制性内容。以营利性为主的公共服务设施,一部分是满足社会的基本要求、便民服务,应当也可以用强制性规定予以保障。但也有相当比重的营利性为主的公共服务设施是适应不同消费阶层的需要、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应运而生,对城市空间的需求条件不断变化,对这类公共服务设施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是否强制以及如何强制,需要因地制宜地研究确定。

  三是\"刚\"、\"柔\"并进的用地控制手段。针对用地控制的不同要求,在用地控制手段上分别采用实线控制、虚线控制、点位控制和指标控制等方式,在规划管理上需采用不同的控制要求,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修改。

  实线控制。图则标定绿线、蓝线、紫线与中小学、医疗卫生、体育场馆等公益性公共设施以及大部分市政设施、交通设施等,需采用实线控制,即对地块的位置、边界形状、建设规模、设施要求作出强制性规定,原则上不予更改。若特殊情况必须更改的,必须经过相应调整、论证及审查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虚线控制。未列入绿线控制范围内的居住小区绿地、组团绿地、小游园等绿地、部分没有位置严格要求的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和幼儿园、农贸市场等公共配套设施采用虚线控制,即对地块的规模及设施要求不得作出更改,但地块的位置可在同一街区范围内略作调整。

  点位控制。居住区、居住小区级、基层社区级等公共服务设施采用点位控制,即在确保设施规模的前提下,可结合相邻地块开发与其他项目进行联合建设(不独立占地),达到集约使用土地,功能互补的双赢效应。

  指标控制。社区物业管理用房等可进行指标控制,其建设控制要求以规模指标的形式予以确定,对位置、边界形状未进行空间落地,但需确定指标落实的空间范围,在进行下位规划编制或规划管理时必须在确定的空间范围内落实相应指标。

  3、完善规划质量审查制度

  当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审查,通常是根据规划部门对编制地块重要性的认识邀请专家开论证会,算是履行了审查程序。而专家只作为咨询的身份参加,其意见和建议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对规划的完善起了些作用,没有决定权。现行法规体系中专家是有权利没责任的群体,几乎取决于个人的道德水平,当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应当不以个人的道德为依托。所以要借鉴施工图文件审查的理念和方法,建立和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制度。

  一是研究区分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专门审查的作用、任务和责任。公众参与意见是社会层面的建议性信息,专家咨询意见是专业层面的咨询性信息,专门审查意见是政策层面的决策依据。公众参与和专家咨询的方式不能代替和起到专门审查的把关作用。因此,为了有效促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质量的提高,在当前情况下有必要建立专门审查制度。

  二是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门审查制度应明确审查内容,并区分是非性审查性质和改进性审查性质;应明确评判标准,标准不完善甚至缺乏的应当完善建立;应明确编制人员、编制单位、审查人员的责任,并区分政策性、技术性、艺术性特点,明确各个工作岗位应承担的责任,并把履行责任的效果作为相关人员日常工作和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总之,《城乡规划法》给予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强有力的法定权威地位,同时也给当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规划管理部门只有迎接挑战,变挑战为机遇,改变观念,提升水平,全面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授予的权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Z].2007-10-28

  [2]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2005-11-10

  [3]汪坚强.迈向有效的整体性控规—转型期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度改革探索[J].城市规划,2009(10):60—66

  [4]周岚,叶斌,徐明尧.探索面向管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度框架

  [5]姚燕华,孙翔,王朝晖,彭冲.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实施评价研究[J].城市规划,2008(2):38—44

  [6]张泉.权威从何而来—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问题探讨[J].城市规划,2008(2):34—37

  [7]颜丽杰.《城乡规划法》之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从科学技术与公共政策的分化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困惑与出路[J].城市规划,2008(11):46—50

  [8]林观众.公共管理视角下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适应性思考—以温州市为例[J].规划师,2007(4):7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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