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工师论文投稿公共利益视角下新拆迁条例的制度困境(2)
整个拆迁的思路将发生根本性变化新拆迁条例涉及五大方面。对公民房屋征收决定拆迁条件及其程序,公共利益界定“补偿标准”争议解决机制,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补偿和拆迁问题。关于公共利益的缺失问题亦作出了积极主动的回应。,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通过明确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征收的前提规范征收与补偿体制确保该条例与相关法律的有机衔接’同时终结了行政强拆政府积极协调各方利益诉求真正为老百姓谋福利。与旧条例相比以法律条文形式确保征收的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得公共利益征收和商业开发征收彻底分开。在实际操作中更为重要的是对其进行合理的厘清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和范围得以清晰真正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弥补过往的忽视。然而因为拆迁立法所涉及的利益关系尤为复杂现行条例亦难免存在不足。

三、新拆迁条例中公共利益的制度漏洞
新增的第二十四条指出对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由此得出违建拆迁也划归了公共利益的范畴却没有给出相关核实和认定的具体条款。例如东宁县曾以三年消灭平房威吓钉子户不要以卵击石就是政府假公济私纵容大肆强拆的典型。违建一则定义的弹性太大更像是对强拆的妥协与让步恐助长,合法,暴力拆迁的政绩工程二则有长期的历史渊源或者属城中村招商引资最终低价上升前期协议也一赖了之。这里还涉及到建筑物使用寿命的问题房地产发展也需符合循环经济和减量化的要求实现能源资源的有效再利用。按照有关规定我国居民普通住宅结构的安全使用期限是五十年但很多只用了较短时间就被大量拆除根本没有遵照科学规范。修改一稿为危旧房改造设定特别程序一个规定将争议点的决定权交给了被征收人是民主化解决机制的体现。而新拆迁条例则删除了该条款把旧城改造放进公共利益拆迁权回归政府完全否定与剥夺被征收人的抗辩权。
有人认为对暴力拆迁行为的制约十分有限)凤凰网。没有监督的保障难以发挥出制度的张力。不管是真正的公益项目还是盲目的大拆大建行商业开发强拆民宅之实都可借公益之名进行征收把它的边界彻底无限化背离了限制公权和保障私权的本质。同样日本也提出建设百年住宅三代人房屋。建筑的生命周期可达反观中国由于管理不当建筑物的平均使用期限仅有。
这其中大多是因危旧房标签而被强制清拆的。拆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通常是公权凌驾于私权之上。近年来由于政府职能的错位越位,一边是暴力一边是暴利,就是中国拆迁的特色。在新拆迁条例中地方政府公权力并没有完全退出行政强拆领域相反为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的混同埋下伏笔容易重现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不良现象。
近几年来受访者认为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仍然设了兜底条款政府掌控着拆迁过程中的最高解释权。这在某种程度上为政府权力滥用留下空间纵容寻租行为的肆掠严重影响其权威力和公信力失去了以公共利益作为主观前提来约束行政公权力实施动机的作用。拆迁范围不正常的延伸更是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践踏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平衡格局被打破进而激发社会各个阶层的矛盾和冲突。机关办公用房笼统地纳入公共利益却缺乏合适的统筹与监督机制加以制约造成资源浪费和腐败滋生。与此同时拆迁补偿没有和市场实际相衔接加之信息不公开补偿款项不足以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准。因而老百姓只能用比拆迁更为极端的方式来对付拆迁和强大的政府机器。据调查还有过半数人对政府在公共利益的处理问题上持怀疑态度。
公共利益的认定范围确有扩大化的倾向容易成了一个可以随便捏的泥巴。特别之处在于概念的不确定性使得内涵逐步泛化条例势必被假借其名义的各种拆迁行为绑架这个制度,漏斗,必须防之又防。另外不禁让人质疑的是按不低于市价来补偿如果评估机构与拆迁单位联手压低补偿金额里面易引起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即使新拆迁条例出炉最终也会演变为一场没有公民参与的闭门式改革。如果不要求公民进入规划征地和拆迁过程并对权力产生有效约束地方政府实际上仍掌握着解释公共利益的话语权依然可以翻云覆雨甚至指鹿为马而通过公共利益来限制权力的企图就必然落空。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不仅关系到公民权利更是实现公正价值的有力保证。新拆迁条例的制度设计关键在于找到公共利益的平衡点与边界线转变传统政府一手包办的固定逻辑让社会参与融入拆迁全过程就这一意义而言公共利益的合理界定亦应是打破中国式拆迁的序幕。
论文范文:国家级期刊投稿透析法官独立的具体制度
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应有之义。法官独立的具体制度包括法官选任制度、法官保障制度、法官惩戒制度。我国法官独立的具体制度存在诸多缺失和不健全,应在宪法层面改革审判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司法审判具体制度,实现现代法治意义上的法官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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