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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监督对司法审判有何影响(2)

发布时间:2016-09-09   |  所属分类:法理: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二)新闻监督给司法审判造成压力

  新闻媒体继续对案件进行追踪报道,一些不客观的报道,导致民众不能理性看待问题。人是有从众心理的,特别是在社会矛盾如此尖锐的中国,新闻媒体的报道正是助燃气,媒体与民众对案件的评论都会对法官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马克思说:“当人或者社会组织的行为超过现实社会所认可的社会道德底线时,舆论能够形成‘另一法庭——社会舆论的法庭’。”豎这就是舆论审判。当一个判决结果超出公民所能承受的社会道德底线时,公民就会通过媒体给予法庭压力,刘涌案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余祥林的杀妻案也是在各种言论认为余祥林杀死他患精神病的妻子的情况下,才导致余祥林冤坐牢房11年。国家的权力是人民让渡的,需要考虑民主。但是也容易造成民主暴政。司法是一个很强调专业性的活动,公民仅以道德和主观好恶评价判决的公正与否是值得商榷的。正如汉密尔顿所言,由于人类弱点所产生的问题,种类繁多,案件浩如瀚海,必长期刻苦钻研者始能窥其堂奥。所以,社会上只能有少数人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可以成为合格的法官。否则,常人的推理或社会的良心这类名词,只会湮没法律职业的权威与尊严。豏新闻所报道的案件相关内容不是经法庭控辩双方质证所认定的事实,法院的定案依据是双方认定的事实,新闻监督通过此种方式对司法审判造成压力,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司法独立。

  三、新闻监督与司法审判不和谐的原因

  (一)两主体的关注点和思维方式不同

  新闻媒体的日益商业化是不争的事实,它们受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影响,需要考虑自身的生存发展。它们有自己的价值取向,关注案件是否有新闻爆点,是否有新闻价值,如何报道才能吸引公众的眼球。而司法人员作为国家司法权力的执行者,他们是唯一拥有司法权力和运用司法权力的主体,他们关注的则是案件本身,关注的是从大前提到小前提的推理过程和得出的结论,运用的是法律思维思考问题。两主体天然的关注点和思维方式不同,导致了两者在考虑问题时的不同侧重,这是新闻监督与司法审判不和谐的其中一个原因。

  (二)二者所体现的自由存在冲突

  笔者认为,新闻监督与司法审判不和谐的最本质原因是二者在自由方面的冲突。密尔认为,为保护真理,纠正错误,允许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一般认为新闻监督来源于舆论监督,它的本质属性是属于人权范畴之表达自由。豐我国《宪法》第35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自由。《宪法》第41条规定了公民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这是宪法上赋予公民的监督权,新闻媒体也不例外。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有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公权力行为进行评价,了解国家权力的运行。

  而司法审判则是司法自由的表现。司法审判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其他主体都不能行使。《宪法》、《刑事诉讼法》都有相应的规定。司法独立原则,它贯穿于司法审判的全过程。它要求司法判案不受任何干涉,这就是对新闻监督的天然排斥。当然,这种司法自由不仅体现在司法审判权的专属上,还体现在法官在法律限度内拥有的自由裁量权上。新闻媒体和公民有言论、发表和出版的自由,司法机关有独立行使司法权和自由裁量的自由,当二者在司法领域相遇时,就会导致这样的不和谐。

  四、新闻监督与司法审判冲突的平衡

  价值并不是“全有或全无”的关系,它们可以并存于宪法法律之中,二者所表现的自由都是值得追求和珍视的,所以要处理好两自由的平衡,首先需要司法和新闻媒体及民众自身做好自己的事情。对于司法而言,需要坚持贯彻司法独立原则与审判公开原则,提高法官职业素质、法律修养及应对媒体的自信心,端正态度,减少司界丑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判案。对于媒体而言,规范自身行为,遵守职业操守,注意报道的客观性,真实性,少用带感情色彩的词,规范媒体平台,行业内建立相关的考核机制和归责机制。对于公众而言,应该提高法律意识,用理性的眼光看问题,而不是人云亦云,被牵着鼻子走。

  苏力教授认为:“司法与社会应当保持一定的距离。一方面,司法权威被动性的特点,决定了其不得以一种积极主动的姿态介入社会生活;另一方面,社会心理学的研究也表明,距离能创造神圣和庄严感,而亲密至少在一些情况下会导致权威的丧失。”豑2保持距离这是应该的,毕竟自由只有在不侵犯他人自由时才是正当的。但因审判还是掌握在法院手里,所以司法部门需要掌握这个主动权,用司法的节奏来带动媒体,而不是被动受媒体与舆论牵制。在这个问题上,从李天一案可以看出我国司法应对媒体与舆论是日益成熟。法院基本上做到了每一步司法活动都及时公开,及时向媒体公众通报信息,让媒体与舆论跟着司法的节奏走,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新闻监督对司法审判的负面作用。

  美国学者司德门曾经说过这样一句颇具启发意义的话:“法律与新闻自由两者间冲突得到解决,绝不能认为某一方面得到胜利,或某一方面被击败,而应看作整个社会受益。”豒只有把握好这一问题,才能使我们更理性得看待司法审判和新闻监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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